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允許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的歸屬予以約定,但是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下面由上海婚姻律師來講解訂立財產分割協議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訂立財產分割協議
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一般要列明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礎情形,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構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種談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錢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余事宜,比方辦理掛號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要注意什么
1、關于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而言:
(1)財產歸子女不少朋友在做財產約準時,會考慮往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商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踐的生存中,盡管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做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踐沒有辦理產權改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動。在終究產生爭議時,異樣無奈失掉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隨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撤銷離婚的動機,同心專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4)對夫妻間扶直責任罷黜婚內財產協議中,商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負擔家庭生存開銷。關于家庭生存的開銷,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2、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言:
(1)對子女的撫養責任罷黜條目盡管無效,但該商定對子女沒有法令約束力。撫養子女是父母的一項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罷黜。很多人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承擔,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圈外人的債權由一方負擔婚姻生存中構成的債權,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應由夫妻兩邊共同負擔。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二)》第九條劃定,男女兩邊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題目懺悔,要求變換或許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

為了更加合法有效的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最好請專業律師幫忙,避免出現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財產分割協議,使得財產分割協議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如需法律幫助,歡迎咨詢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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