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大多數人最頭疼的莫過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了,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就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途徑,那么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呢,楊浦婚姻律師為您做出如下總結。

一、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女方撫養(yǎng);雙方財產已分割,雙方對此無異議。撫養(yǎng)孩子的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是,財產的問題有一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已分割”是指雙方約定了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和分配的數量,處置完畢。但是,什么財產,怎么分,協議里沒有體現。這樣就會出現兩種對立的觀點:一是既然已經完成了財產分割,就意味著不需要分割財產,誰擁有就歸誰所有;第二,既然沒有明確約定房產的具體物品和處置方式,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清,不可分割,應當依法分割。因為糾紛大倒很難協商,一般的解決辦法只能走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例如,該協議規(guī)定“以男女名義擁有的所有其他財產應由他們各自擁有”或“男女之間不得有其他財產糾紛”。一般來說,雙方在離婚時簽署的協議是基于意思表示,因為雙方在離婚時已經知道對方的財產,但在離婚后,一方發(fā)現另一方隱藏了財產或儲蓄,但根據這一條款,輸掉官司的風險很高,因此這一條款的風險更大。
二、房屋協議及辦理。
一般而言,只要我們夫妻關系雙方就房產進行分割問題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發(fā)展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公司合同管理變更手續(xù)。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時間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五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水平不足導致貸款項目金額的二倍,銀行系統(tǒng)一般情況下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學生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一些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中國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經濟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商業(yè)銀行進行貸款公司變更手續(xù)中,銀行發(fā)展一般會嚴格控制要求以及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xù)。如果企業(yè)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根據委托代理人(包括中國律師)委托辦理變更手續(xù),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要求配偶雙方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是重要的,但離婚協議的執(zhí)行更為重要。離婚后,雙方應當本著誠信原則相互合作。但在很多情況下,誠實只是一個空洞的詞,男女離婚后往往會產生怨恨的混合體,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應明確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懲罰性措施的義務,從而促進債務人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對逾期支付房屋價值的處罰,不配合財產變更等程序的法律后果。
最后進行提醒一點,根據我們國家企業(yè)稅務管理總局關于我國離婚后房屋權屬發(fā)生變化以及是否可以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發(fā)展共有財產。因夫妻個人財產不可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中國現行契稅政策相關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風險轉移學習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沒有因為他們夫妻雙方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影響房價1.5%-3%的契稅。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在簽訂協議前需注意的事項特別多也繁雜。如何使離婚財產分割做到清晰明確,您可以尋求楊浦婚姻律師簽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財產協議,這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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