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無法通過協議進行離婚時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那么我國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地是如何管理規定的呢?離婚訴訟時該如何正確選擇自己管轄法院起訴呢?徐匯婚姻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幫助您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

一、離婚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可以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進行確定自己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對于法院起訴。并且能夠適用范圍一般具有地域管轄,由基層社會人民通過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服務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中國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進行居住地”是指公民可以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工作居住環境一年通過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患者就醫的地方政府除外。如被告的戶籍人口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關于管轄。沒有我們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中國人民對于法院直接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以及人民需要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
2.被宣布失蹤或下落不明;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三、夫、妻離開公司住所地時的管轄
配偶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雙方對于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育教養的情況下可以管轄
雙方對于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育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通過法院可以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方式一年一個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民需要法院管轄。
五、軍人進行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
非軍事人員對軍事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其中一名軍事人員是非文職人員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都是中國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企業單位駐地的人民通過法院進行管轄。
六、涉及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權
在國內對于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法律訴訟須由婚姻關系締結地法院進行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展提出我國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一個居住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轄。
在境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居住國法院對國籍國法院有管轄權為由,拒絕接受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 當事人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離婚當事人在國外時的離婚管轄
中國社會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我國國內,不論哪一發展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企業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權進行管轄。如國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社會公民對于雙方企業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八、承認涉外離婚判決
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不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原居住地國或者結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一般情況下離婚時的離婚訴訟可以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對于法院起訴,但若有特殊情形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上文提到的幾種情形是比較常見的,若還有其他疑問當事人可以及時向徐匯婚姻律師咨詢,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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