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通過研究可知,在審理離婚中財產不可分割時,法院可以基本沒有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出資”、“登記”原則,但是,不能不看到,婚姻關系具有能力較強的人身安全屬性信息以及中國社會經濟屬性,在結婚成家時,男方多出資,女方的“出資”則更多地體現在我們今后對家庭的投入:生兒育女,因此,當司法解釋確立了基于上述兩原則后,全國掀起了我國夫妻加名潮。對于一個離婚時不動產的分割,筆者自己提出解決以下兩點管見,求教大家。

(1)堅持婚姻法確立的三項原則

1. 關愛婦女兒童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但具體操作由法官決定。 在大量離婚案件中,婦女處于弱勢地位,大多數子女由婦女撫養,當財產分割時,婦女負責照顧子女。 最大限度地保護未完成者的利益是合理的。
2、過錯懲罰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隱瞞、轉讓、出售、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另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主張損害賠償,但在實踐中,一方有婚外情、賭博等不良嗜好、道德品質較差的可能性更大。 無論是在第47條規定的情況下,還是在第46條的范圍內,財產都不應以無辜一方為受益人進行分割。
3. 《婚姻法》第42條規定了離婚時提供經濟援助的原則。
對于一個殘疾或生活學習困難的一方可以給予我們幫助。離婚案件在分割財產時,要具體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判決的合理性尤為重要,不僅要考慮判決的合法性,也要充分考慮婚姻家庭是傳統文化倫理思想道德的主要通過載體之一,道德教育倫理行為規范、善良風俗應當是法官在審理家事案件中填補相關法律制度漏洞的重要補充,妥善處理糾紛。
(2)增加住房來源、出資、登記、結婚年齡相結合的原則。 家庭住宅不同于在市場上交易的住宅,不能按等值和補償原則處理。 離婚分割房屋時,應考慮房屋的來源,并考慮出資人的意愿,考慮婚姻的長短、夫妻雙方的相互支付、家庭的照顧等,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這種處理方式不僅易于在實踐中為當事人所接受,而且可供司法解釋參考,如《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2)關于一次性軍費的劃分。 考慮到婚姻的長度。 另一方面,對于按揭商品房,很多按揭房屋都是為了結婚而購買的,所以在分割房屋時,不應只考慮首付款和登記。 如未購買房屋的另一方,特別是女性,承擔相應的裝修付款,還有嫁妝,如汽車、現金等,分割抵押房屋時應綜合考慮。

既有法力又有情理,這在離婚案件中時極為重要的,離婚案件完全靠法會使弱勢的一方得到更大的傷害,以上三項原則站在弱勢一方,給予弱勢者更大的幫助,如果你在離婚中還有更多的疑問,歡迎咨詢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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