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無法互相補償。法院能否命令雙方在離婚后占房屋產權的1/2?
上海離婚律師在線答:
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由于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物一權只能存在于一物一權的應有意義上。在沒有分別登記產權的情況下,判決一物兩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物權所有權的確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性。由于該房屋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訴訟不分割,雙方仍處于共同所有權狀態。
夫妻共同所有權是一種典型的共同所有權狀態。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是一人一半,事實上,只是判決決定從夫妻共同所有權到共同所有權,不能解決夫妻離婚后實際面臨的生活問題。因為,對于共同所有者,仍然存在誰實際控制和使用房屋的問題,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這個問題,人民法院不需要判決;離婚事實意味著共同所有權的基礎已經喪失。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問題,人民法院強迫當事人明顯失去共同所有權的基礎,可能會造成新的矛盾。
因此,上海離婚律師在線認為,在上述情況下,離婚后判斷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產權不是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好方法,一般不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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