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輕人的經濟基礎薄弱,父母資助的現象在社會上很常見。結婚后,許多父母會選擇贈與孩子的財產。車輛和其他財產。通常,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視為父母對夫妻的贈與。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均分割。
父母事先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沒有特別約定,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父母事先明確表示只贈與其中一方,將按照約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處理。也就是說,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財產,可以通過贈與合同明確財產只屬于夫妻一方。
贈與的財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約定。
1.讓孩子的配偶作出承諾書或聲明,承諾財產是孩子的個人財產。(這種方法可能會傷害夫妻之間的關系,使配偶難以接受)
2.父母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約定財產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與其配偶無關。但是,這種贈與合同可以隨時簽訂,在實踐中很容易被認定為事后補而無效。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把贈與合同拿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可以固定形成時間。(這種方法不需要孩子的配偶簽字,所以不會影響夫妻關系,通過公證簽訂贈與合同的時間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說法
張某。韓某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后來,由于雙方性格不同,他們經常為瑣事爭吵,然后開始打架,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因此,張某起訴法院與被告韓某離婚,并要求將東岳河花園103樓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韓某表示,東越河花園社區103樓的房屋是韓某父親出資購買的,應確認為其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財產,不應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張某父母婚后將張某東越河村的三間平房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被告韓某應享有兩分之一的份額。法院審理中,原告張某提交了一份公證書和贈與書,證明原告張某的父母將東越河村的三間平房免費贈與原告張某。
法院認為
1.本案爭議的東越河花園103號樓,由于被告韓某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父親在購房時明確表示贈與韓某,因此韓某父親出資購買該房產被認定為原房產。被告夫妻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爭議的東岳河村平房三間是原告張某的父母于張某婚后贈與原告張某的財產,并有贈與書和公證書作為證據。原告張某主張該財產為個人財產,理由充分,給予支持。
上海市離婚律師事務所說法:
上海市離婚律師事務所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孩子的財產也是婚后父母贈與的,但由于張的父母在贈與財產時簽訂了贈與合同并進行公證,在贈與合同中注明了該房屋是由張某個人所有的。因此,在法院審理時,支持該財產是張某個人財產的主張。韓某父親出資購買的房產時,由于沒有通過贈與合同確定,只屬于韓某一方,因此該房產在離婚時被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 深圳離婚律師解析房產分割中一方 | 上海離婚律師解讀“離婚后妻子要 |
| 上海離婚律師權威解讀:2022年最新 | 上海離婚律師解析:離婚后不動產 |
| 女方出軌后自己提出離婚該怎么離 | 上海資深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婚內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