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愛情的甜蜜旅程中,不少情侶會通過金錢的贈與來表達愛意,互發紅包、轉賬或是饋贈禮物,這些行為往往被視為增進感情的一種方式。然而,當愛情遭遇現實考驗,情侶們不得不面對分手時,曾經的甜蜜贈與就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作為專業的上海婚姻律師,我將從法律角度深入探討這一問題,幫助大家理解戀愛期間金錢贈與的法律性質及分手后的處理原則。

一、戀愛期間的贈與
vs
借貸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戀愛期間的金錢給予是贈與還是借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且受贈人表示接受。因此,戀愛期間一方自愿給予另一方的財物,通常被視為贈與行為,尤其是那些具有特殊意義或象征性質的轉賬(如“520”、“1314”等)。這些轉賬一旦完成并被接受,原則上不能要求返還。

然而,如果戀愛期間的金錢給予并非基于贈與的意圖,而是基于借貸關系,那么情況就會有所不同。借貸關系需要雙方有明確的合意,即一方同意借款給另一方,并且雙方對還款事宜有明確的約定。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轉賬行為屬于借貸關系,比如借條、微信聊天記錄中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轉賬時的備注說明等,那么分手后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返還款項。
二、贈與的撤銷權
雖然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不能隨意撤銷,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贈與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包括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在這些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贈與。但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不當得利的考量
除了贈與和借貸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在戀愛期間,如果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明顯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的范圍,且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或贈與的合意,那么接受方繼續占有這些財物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
四、上海地區的司法實踐
在上海地區,法院在處理戀愛期間金錢糾紛時通常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首先,法院會審查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或贈與意圖。如果雙方之間的轉賬記錄明確標注為借款或存在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法院通常會支持出借人的返還請求。其次,法院會考慮轉賬金額的大小、轉賬頻率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最后,法院還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來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五、律師建議
在戀愛期間涉及金錢往來時,建議雙方保持理性溝通并明確資金的性質。如果是借款行為,最好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同時,在贈與財物時也要考慮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對方的實際需求避免盲目攀比和過度消費。此外,在分手后如果面臨金錢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尋求專業上海婚姻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戀愛雖美好但也要理性對待其中的金錢問題。希望本文能為大家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幫助。如果你有更多關于戀愛期間金錢糾紛的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這位專業的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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