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的影響,整個社會的婚姻價值觀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契約化以不可阻擋的態勢,消解著以利他奉獻為主旨的婚姻倫理精神,漸變著人們的婚戀觀。閔行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離婚協議甚至頗有爭議的包含財產關系的忠誠協議、保證書之類的身份協議越來越普遍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出于種種考慮相當一部分人習慣于在該種身份契約中對身后遺產進行一并處理,構成理論和實務中頗受爭議的共同遺囑來源之一。
現行繼承法沒有將共同遺囑作為一種獨立的遺囑形式單列出來,于是共同遺囑有效抑或無效,是自在還是自設,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爭議不休。作為一線的婚姻家事律師對此感受頗深。適值繼承法修改之際,從筆者代理的婚姻繼承案件出發探討這一問題,以期對繼承法修改盡綿薄之力。
如果財產是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該投資只能作為贈與其中一名子女的禮物。如果沒有相反的協議,則由配偶雙方共同購買財產權和增值住房。它還考慮到父母為購置房屋所做的貢獻,并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適當數額。
這種解釋不僅符合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共有財產制度的法定財產制度,而且符合財產法的成果和增值屬于財產所有者的原則,同時在分割共有財產時適當考慮了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從而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父母以全額資本購買房屋,并以子女的名義進行登記,因為房屋只是父母出資的物化,無論父母出資是贈與子女,還是父母購買房屋是贈與子女,都不影響房屋財產權的認定。
根據國外立法,大多數國家以明確規定的方式將夫妻個人財產的替代物視為個人財產。例如,1983年的《美國統一財產法》規定,“婚后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但“通過交換個人財產獲得的財產”除外。
作為貨幣繳款的轉換或替代,房屋以其中一個子女的名義登記為其個人財產。無論是從婚姻法還是財產法,甚至是面對高離婚率的現實國情,考慮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都處理了投資和財產權利的問題。
不過,我們要面對的現實是,父母以全部資本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況極為罕見,真正的占卜是在父母有部分投資,包括首期、物業擁有權和離婚時分開的問題后才可以解決。對此,司法解釋正是不明確,導致人們如本文所列的混亂,違背了司法解釋的初衷。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再回到我們本文通過開頭的“豐臺房產證加名案”。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主張實行婚后財產分割制度,也沒有主張雙方已經商定了財產權和房屋的分割。在我們的共同財產法律制度下,婚后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由雙方合法共享,即使丈夫的父母貢獻了部分資本,但不是全部。
男方依據購買該房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遂主張房產歸個人所有,顯然是沒有道理的。當然也不應得到支持。因此該案判決不僅僅是值得商榷,實在是犯了嚴重的原則性錯誤!
此外該案中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房屋屬性是經濟適用房,在北京中國剛剛公布的經濟房新政下,只能通過回購不能滿足上市企業交易的政策下,離婚時如何提高分割方法才能實現公平環境保護學生雙方共同利益,成為新的課題。而且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嚴肅處理問題,筮待研究!
根本就沒有什么家庭小事!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對于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離婚后的經濟援助制度對弱勢一方的幫助有限,離婚后的贍養制度亟待完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閔行離婚律師認為,鑒于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所引起的爭議及其已經造成的不良后果,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以案例指導或案例復核的形式給予指導,經過深入調查和論證,適時修改或提供實施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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