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的情況并不罕見。針對這種情況,本文閔行離婚律師將從法律層面進行分析和解讀,并結合上海市的實踐情況提供一些建議。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同是自愿訂立的、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的貨幣或物品交付借款人,借款人按期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對方共同承擔的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借債,如果未能證明所借的款項是用于個人非共同生活或消費支出,那么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上海市的相關實踐
在上海市,對于類似的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裁判,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判決。在裁判中,如果一方不能證明所借款項的用途是用于個人非共同生活或消費支出,那么就有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浦民一(離)初字第5435號民事判決書
該案中,甲方在未經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向丙方借款。甲方提供的證據只是一份欠條,欠條的內容只有出借金額和出借日期,沒有借款用途和還款期限等具體信息。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甲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雖然欠條上沒有注明借款用途,但根據夫妻雙方的生活狀況、經濟情況等實際情況,可以推斷這筆借款的用途與夫妻共同生活有關。
另外,上海市還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夫妻共同債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清償等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該文件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如果未能證明該款項是用于個人非共同生活或消費支出,那么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該文件還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順序、清償責任等問題,對于解決夫妻離婚案件中的共同債務問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處理建議
對于離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建議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準確把握證明責任。在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上,舉證責任是關鍵。如果一方無法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個人非共同生活或消費支出,那么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材料時,要注意選擇與所借款項有關的證據,如銀行流水、收據、發票等。

尋求專業法律意見。對于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建議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材料的同時,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準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
盡早解決問題。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建議當事人盡早解決問題,避免問題越積越多,影響離婚案件的正常處理。當事人可以主動與對方協商,尋求共同解決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四、結論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這種情況下,法律依然會傾向于將這筆借款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民法典》和上海市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債務,在離婚后應當進行共同清償,而不能因為只是一方簽字或者只是以一方的名義借款而免除另一方的連帶清償責任。

因此,閔行離婚律師建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對于以一方名義借款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應該充分準備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的用途與夫妻共同生活有關,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遵循法律程序盡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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