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們!今天咱們來聊聊離婚經濟補償這檔子事兒。要知道,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可是有說道的,那就是夫妻書面合同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要是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離婚的時候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另一方也應當乖乖地予以補償。這可是婚姻法里新增加的條文,在咱中國婚姻法史上,這可是頭一遭確定的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管理制度的內容。接下來,就讓寶山婚姻律師給您好好講講這其中的門道,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咱們先來說說離婚經濟補償管理制度的發展。您瞧瞧,1950 年和 1980 年的《婚姻法》里可都沒有這樣的規定。直到 2001 年 4 月 28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這才增加了這一條。和 1980 年的《婚姻法》相比,這新增的內容那可是意義非凡,讓公平原則在咱國家的離婚制度里更加顯眼啦!
再瞅瞅中外離婚經濟補償的情況。這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咱中國算是個新鮮玩意兒,可在國外立法里早就存在好久啦!比如說德國和英國,那可是相當重視對家務勞動的評價,不停地修改立法,把家務勞動補償的問題搞得越來越完善。《瑞士民法典》第 165 條第 1 款就規定了,如果在協助配偶另一方從事職業或者經歷的時候,配偶的貢獻大大超過對家庭撫養的貢獻,那就有權為此獲得合理補償。1969 年《俄羅斯聯邦婚姻家庭法》第 20 條第 2 款也說了,當配偶一方從事家庭事務、撫養子女或者因為類似原因沒法獲得獨立工資的時候,那就得行使平等的財產權。還有 1983 年,美國統一法律全國委員會批準的《統一婚姻財產法》,這里面把夫妻財產定義為:夫妻雙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不可剝奪的一半權益。離婚的時候,法院得先把個人財產分給個人。共同財產的分割呢,先由當事人商量,商量不成就由法院決定。法院分割的時候,主要考慮這么幾個方面:一是雙方對取得婚姻財產的貢獻,包括一方以家務勞動的形式做出的貢獻;二是分配給配偶雙方的財產的實際情況和規模;三是婚姻的期限;四是財產分割生效時配偶雙方的財務狀況,像對住房的要求或者一段時間內撫養子女的生活費用。

接著說說國內離婚經濟補償的比較。咱國家一直實行家庭本位,很少關注婚姻里弱勢一方的法律保護。所以啊,離婚經濟補償對咱們來說算是舶來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咱中國大陸采取的是像蘇俄那樣的立法方式,就是在法律里單獨明確規定離婚的經濟補償制度。而咱們中國臺灣省呢,則是采取離婚經濟補償與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
臺灣省《民法》第 1030 - 1 條第一款規定:共同財產關系消滅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現有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后,要是有剩余,就以雙方剩余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不過,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或者其他無償財產可不適用這規定。立法的理由是,當共同財產關系消滅時,夫妻之間剩余財產的余額應當平均分配,這就是為了實現男女平等的原則。比如說丈夫在外工作或者經營企業,妻子在家做家務、撫養孩子,特別辛苦,讓丈夫能全身心投入到事業發展中。增加的財產不能不歸功于妻子的共同努力,剩下的財產,除了因繼承或其他贈與而獲得的,就該由妻子平均分配,反過來也一樣。

以上就是寶山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的離婚經濟補償管理制度的內容和發展的全部內容啦,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寶山婚姻律師,咱們提供一對一的講解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