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壽訴稱,其母親柯歐與福?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1月4日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福瑞壽由母親柯歐撫養,福?奎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后福?奎一直支付前述費用。故訴至安徽相山法院,請求判令福?奎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原告福瑞壽與被告福?奎撫養費糾紛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徽相山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安徽相山法院認為,江浦路離婚律師本案系撫養費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福?奎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直居住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雖離婚后下落不明,但至柯歐提起本案訴訟時,福?奎已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遂于2019年5月8日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處理。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查詢的情況,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福?奎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居住一年,本案仍應由福?奎的戶籍地安徽相山法院管轄。另,安徽相山法院已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對福?奎進行了送達,并于2019年4月22日開庭審理本案,故不應再將案件移送。經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為撫養費糾紛,應適用一般地域管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適用前述規定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需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其一,被告必須在該地住滿一年;其二,一年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中斷;其三,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具體到本案,從兩地法院查明的情況看,至福瑞壽起訴時,尚無法確定福?奎是否仍在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居住。因此,本案應由被告福?奎戶籍地法院即安徽相山法院管轄。
江浦路離婚律師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適用前述規定認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需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其一,被告必須在該地住滿一年;其二,一年時間必須是連續的,不能中斷;其三,到起訴時為止,被告還在該地居住。上海離婚訴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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