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兒子剛過完7歲生日,上了一個小學。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撫養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簡介
二人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肖先生感覺就是他們對于實在我們無法進行繼續發展維持社會婚姻家庭關系,于是向法院起訴制度要求我國離婚,并要求由自己撫養兒子。王女士表示非常同意離婚,但堅決要求兒子應當由自己撫養。雙方都是圍繞子女撫養權歸屬提交了大量研究證據,證明作為自己的撫養能力和條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工作強度、經濟收入相當,平時孩子跟著雙方一起生活,并沒有讓老人帶孩子,也沒有明顯地不利于撫養的情形。
于是,法庭可以決定對孩子需要進行一個單獨詢問,孩子學習表示我們自己學生平時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氣好,性格也好。而媽媽平時對自己設計要求企業過于嚴苛,脾氣不好時經常對他出氣,如果兩人確定不過了,以后就跟著爸爸過。王女士則堅持理論認為,孩子太小,沒有問題發表具有獨立審計意見的能力。
二、裁判結果
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發展相當,均無明顯具有優勢可以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從有利于提高子女身心全面健康和保障子女權益方面出發,聽取子女通過自己的獨立審計意見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關于中國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自己子女撫養一個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關系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環境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但這并不需要排除法庭可以對六周歲至十周歲之間的子女可以單獨詢問其意見,因為我們這個企業年齡發展階段的子女在獨立、自愿發表不同意見的前提下,完全沒有能夠提高認知以及父母的離異和發表一些自己想隨誰生活的意愿。故法院最終將子女撫養權判歸肖先生認為所有。

三、法官說法
如何判斷子女的監護權能否得到自己的獨立意見,是影響子女年齡的一個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年齡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對撫養權歸屬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此規定出臺于1993年,在近三十年后的今天,兒童的心智和認知能力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已經極大提高,這種提升在大城市表現格外明顯。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在審理婚姻糾紛案件時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意見》第6條規定,對于一個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通過法院進行處理撫養教育問題時,也可以同時根據具體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在雙方撫養條件和能力相當時,法院也可以把單獨詢問自己子女學習關于隨誰生活的意見我們作為一種重要的考量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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