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不是我們所有婚姻問題都可以白頭到老,現代化的今天,如果企業一段感情已經無法通過維持發展下去,夫妻關系就會影響提出我國離婚。而夫妻雙方離婚前后,一方都是為了多分得財產,一般會進行分析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或藏匿,轉移財產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轉移存款或股份公司等等。那么在離婚過程中,關于離婚財產安全轉移研究如何認定的?且看以下方面詳細解答和論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奉賢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般來說,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出賣、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 由于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并非由一方明確擁有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定義為僅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結婚至離婚或死亡期間取得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雙方或一方在婚姻期間取得的勞動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捐贈財產和繼承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專業投入的資金;
父母一方或雙方結婚登記后捐贈的黃金、白銀、珠寶等財產。
在離婚過程中,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過程中,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對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 破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可以分擔或者不分擔的債務。 離婚后,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當事人應當隱瞞、轉讓、出售、毀滅或者偽造債務,以奪取另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隱瞞、轉讓、出售、毀滅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處分”的形式包括: 告誡、罰款、拘役等。由此可見,夫妻共同財產轉讓的法律后果是嚴重的。對此,遇到當事人轉移財產不能違法到非法,即不能強行收回這些物品,而應及時向法院報告,法院確認轉移財產可以分割。如果知道隱藏財產的所在地,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該財產,以便在財產分割后進一步強制執行。
2.轉讓配偶雙方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 如果配偶一方涉嫌隱瞞或轉讓共同財產,而且不能證明金錢的合理使用,則應推定他或她仍然持有金錢并將其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訴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主張者和舉證者”的原則。
離婚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或者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利用偽造債務關系的,法院試圖將偽造的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承擔還債責任,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應當依法保護被侵害一方的權益,對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或者偽造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遇到一方轉移財產或是隱匿財產的情況,就要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物質文化利益不同文明發展遠遠不能超過中國精神世界文明,愛情也變得沒有那么的脆弱,離婚率也是一個很高。面對生活越來越多的離婚前財產轉移的問題,離婚夫妻之間為了可以避免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并保護好自己的權益應該熟知相關信息法律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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