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時期所構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配合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怎么分割?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奉賢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夫妻配合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
銀行取款(包孕人為、經營性支出、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靈活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務、有價值的書畫、種種細軟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注重:以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存補助費。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順從商定,包孕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均勻調配,即普通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
3、統籌弱者和主婦權益,弱者是指如下情況:如,離婚后生存有艱苦;一方身材患有疾病;離婚是因為一方有圈外人參與,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配合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關于婚前一方已實踐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配合領取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較配合供樓款占全部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配合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配合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四、離婚后一方發明另一方有潛藏、轉移、毀損原夫妻配合財產行為時,能夠在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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