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為是個平靜的周末,沒想到深夜等來了王力宏的「離婚后續」。王力宏前妻李靚蕾突然發長文爆料,內容信息量之大,讓人咋舌。先是說婚后不停被催生,自己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備孕、懷孕,生孩子、育兒中度過。
然而生完孩子,王力宏就表示自己要過「單身生活」。然后又說自己在家里的地位,就像一個全年無休,24 小時的「保姆」。而且王力宏在結婚前就讓她簽婚前協議,保護了自己的婚前財產。離婚前還轉移財產,不讓她拿到錢。之后又狠狠爆料了,王力宏私生活混亂。奉賢金匯律師總結一下就是:王力宏存在「招妓」、「婚內出軌」、「男女關系混亂」、「跟炮友曖昧不清」……
忠誠協議
現代人看待婚姻態度更加理性,婚前或者婚內簽署忠誠協議現象越來越多,小明和小紅就是其中之一。
小紅發現丈夫小明出軌,傷心欲絕,在已婚閨蜜的指點下,決定再給小明一次改過機會,要求小明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我小明保證再也不和外面的女性有染,絕不和小紅離婚,否則孩子歸小紅,我凈身出戶!然而沒多久,小紅就在小明手機看見了不該看的東西,小紅再也無法原諒小明,提出離婚,并要求按照忠誠協議的內容,孩子和所有的財產都歸自己。小紅能如愿嗎?
法院對這份忠誠協議的效力是這樣認定的:協議中關于“不離婚”及涉及子女撫養的約定,因為涉及身份關系而無效;而凈身出戶,過于苛刻侵犯了小明的權利。最終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孩子撫養權及財產歸屬進行判決。難道忠誠協議只是一紙空文嗎?筆者對涉及忠誠協議糾紛案例進行匯總,忠誠協議中無外乎包含身份關系、財產分配方面的約定。
關于人身關系的約定
忠誠協議中涉及身份關系的約定,通常無效。“誰先提離婚誰凈身出戶”“出軌了孩子歸另一方撫養”等類似內容,因為涉及身份關系而無效。合同法的本質是財產法,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即合同法以確認財產流轉為調整對象。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民法典》雖然規定了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人身關系的協議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性質參照合同編的有關規定,但參照的范圍也僅是指財產性的協議。撫養關系具有特定的身份性及倫理性特征,不能為財產法所調整。

關于財產的約定
忠誠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因為不同協議涉及的內容不同,法院的處理主要意見有以下幾種:
第一,認為忠誠協議不在其審理范圍。忠誠協議對維護婚姻關系穩定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夫妻雙方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本著誠信自覺自愿履行,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間在結婚前后簽訂此類協議,但是不應由法律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第二,認為協議不能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此類協議通常包含“出軌就凈身出戶”“出軌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等內容”。法院認為,忠誠協議應當正式、明確、具體、有可操作性,僅僅有原則性表述,沒有詳細的行為界定和財產情況,那就認為只是為穩定雙方婚姻而出具,不能以此作為離婚后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第三,協議中涉及的賠償,依具體情況看。協議中包含的“如果出軌,就賠償人民幣30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呢?部分法院認為,要求對方賠償,該賠償的依據應當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奉賢金匯律師如果沒有上述幾種法定情形,即便忠誠協議中約定了賠償數額,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有的法院考慮到一方違反忠誠協議,屬于婚姻中的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子女權益。
有部分法院則認為,忠誠協議對賠償的約定,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內容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依據忠誠協議主張賠償,應當得到支持。但是賠償數額不能畸高,還要考慮雙方經濟基礎,給予一個合理的賠償。
奉賢金匯律師結論
奉賢金匯律師綜上看來,忠誠協議中關于人身關系的約定一律無效,而關于財產的約定效力待定。想通過忠誠協議取得財產、孩子撫養權的優勢,懸而未決。如果想約束另一半,不如簽署夫妻財產約定更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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