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現在協議離婚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但相比訴訟離婚,還是快了不少,然而離婚協議書起草不當,離婚雖然快,但日后起糾紛打起官司,所耗的時間精力可要多得多,那么奉賢金匯律師離婚協議書究竟有哪些坑?
典型案例一:協議內容不合法
小紅和小明是夫妻,2011年小明向小王借款40萬元,2012年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小明還錢,2013年小紅和小明協議離婚,約定2套房產均歸小紅所有,債務均由小明償還。
由于小明一直不履行生效判決,小王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小紅和小明之間離婚協議書中的房產分割條款。
最終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處分的內容明顯存在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致使債權無法得以順利實現,應予撤銷。
典型案例二:處分他人財產,該部分內容無效
錢某和趙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趙小某?;橐鲫P系存續期間自建房屋8間。2007年錢某因病去世,2011年趙某和孫某再婚。
2017年趙某與孫某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三條約定:位于xx縣的自建房屋共八間,男女雙方各分得其中四間的產權。
2018年女兒趙小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無效。
法院認為錢某作為房屋的修建人之一,對房屋享有相應的份額,其去世后未留下遺囑,故房屋屬于趙小某與趙某的共有財產。趙某與孫某未經趙小某同意的情形下,在《離婚協議書》中處分了趙小某應有的份額,故趙某與孫某《離婚協議書》處分涉案房屋的行為無效。

典型案例三:采用欺詐手段簽訂的《離婚協議》
小明和小紅于2011年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紅與婚外異性發生兩性關系并懷孕。2014年小紅和小明協議離婚,此時小紅懷孕5個月。《離婚協議書》約定房產歸小紅所有,小明一次性補償小紅人民幣60萬元。
后小明通過親子鑒定得知小紅所生之子系與他人所生,小明以小紅隱瞞婚內與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實構成欺詐,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法院認為,小紅在離婚時向小明隱瞞其婚內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并懷孕的事實,構成欺詐,故《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可撤銷。
奉賢金匯律師談除了上述三種情況外,常見的無效條款還有:離婚后X年內不得再婚(違反婚姻自由),離婚后X年內不得再生(限制生育權利),離婚后再婚所生育子女無繼承權(限制繼承權)等。對離婚協議書中要履行的義務不約定違約責任,形同“廢紙”。
常見誤區
最后奉賢金匯律師給大家明確,關于離婚協議書常有誤區的點:
?。?)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且在民政局備案,在雙方領取離婚證后,離婚協議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簽訂了多份離婚協議,均未到民政局備案的,則均不產生法律效力;
?。?)即使《離婚協議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經過雙方簽字,為了證明協議內容確定的某些事實(比如父母出資的性質認可為借款),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 在協議離婚后所簽訂的補充協議,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上海離婚撫養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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