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類歷史以來,父母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不需要持證上崗的職業。但是,現如今,做父母也要持證上崗了。上海婚姻情感律師如果父母考試不合格而拿不到證,孩子歸誰呢?
浙江省擬試行“父母持證上崗”建議,未來想當爸媽可能還得考試,網友在好奇之余,也對此建議爭論不休。
父母“持證上崗”來了,當爸媽也要考試?網友:不合格會沒收孩子嗎
有代表建議,推行浙江上城區已經實行的“星級家長”做法,作為父母也可以進行“量化標準”,建議父母持證上崗。
浙江數字家長學校自2020年在“之江匯”教育廣場平臺開通以來,已向全省參與數字家長學校學習的家長發放學習電子證書22萬份。計劃2021年秋季學期開始,將在浙江數字家長學校試行家長學習積分制,待時機成熟時在全省推行。
此消息一出,網友立馬炸了鍋:
持證上崗是什么意思?當父母也得考試嗎?甚至有網友戲稱,要是自己學習不好,考試不合格的話,會不會把自己的孩子沒收了。
以杭州市上城區和廣東省中山市為代表的一些地區開始了“星級家長執照”和讓家長“持證上崗”的探索。家長需修滿學分“通關”,獲得“星級家長執照”,方能“持證上崗”。
幾地的探索中,具備家長執照,必須要滿足幾個必要條件,即 “明責任、樂學習、會傾聽、常陪伴”。明責任,是讓家長意識到教育孩子是我的責任;樂學習,是讓家長感受到,學習育兒的經驗是一種自覺自愿的行為;會傾聽,是因為認真傾聽孩子的聲音,才能真正用智慧來靜待花開;最后一個是常陪伴,陪伴是最好的教育,溫暖的陪伴才能造就孩子們良好的性格與行為習慣。同時,利用互聯網思維,通過微信平臺等方式,將家長課堂資源最快捷地推送到家長手中;有機整合教育、民政、衛計、婦聯等多部門力量;強化需求導向,依據家長調研和學習反饋,持續優化課程資源,形成可持續發展機制。
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在“持證上崗”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家長對于主動學習家庭教育相關知識、對于科學教育孩子有了深刻的認識。更多的家長意識到,從一名“合法”的家長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家長,需要認真學習并付出艱苦的努力。杜威曾說,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分離是教育中最大的“浪費”。期待更多的家長能夠重視家庭教育,成為合格的家長。

父母持證上崗,不必寄望過高
封面新聞發表評論稱,很多人寄希望于浙江此舉推廣后,能夠徹底解決父母教育的問題。而很顯然,他們又一次會錯意了。事實上,為人父、為人母,從來就不是一份“職業”。“父母”是由血緣關系決定的一種直系親屬身份,是典型的先賦角色,誰也沒有資格、沒有權力,要求父母持證之后才能“上崗”,更不用說因為父母沒有持證就剝奪其監護、養育孩子的權利。
備受關注的“父母持證上崗”一說,更準確的提法,其實是“星級家長執照”工程、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和網上家長學校。其核心邏輯,就是在線上開設“家庭教育指導課程”,引導家長通過學習成為“更好的父母”。“教育”從來是一件復雜的、難測的事情,對孩子的教育如此,對于家長的教育更是如此。指望上幾節網課、刷點積分、獎勵幾個星星,就能讓熊父母變成好爸媽,無疑是天真了。現實中,很多家長登錄打卡上網課,完全是被逼就范、不情不愿,其以敷衍了事之態度應付“強加的任務”,是很難有所收獲、有所進步的。
評論認為,“星級家長執照”確有必要,“父母持證上崗”同樣不無裨益。只是,程序式的制度設計,未必真的能夠通往實質價值的實現。“合格的家長”,不可速成,也沒有“一用就靈”的妙招。系統性推進家庭教育指導,“星級家長執照”只能是其中的小小一部分。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知、準確的理解。
關鍵不在“證”而在如何持續學習
還有媒體評論,其實,持證是道門,修行在個人。推行“父母持證上崗”,根本目的不是為了蓋章定論,而是幫助父母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不斷提升陪伴的質量,知曉溝通的技巧,建立和諧的親子關系。評論說,文憑不是一張紙,更應代表學習的能力。情同此理,聚焦“父母持證上崗”,討論也別偏離了方向。關鍵不在“證”,而在如何持續學習,怎樣用包容仁愛之心勝任父母之崗。當然,各地在設計相關制度時,也要避免加重家庭負擔,讓家長也能在快樂中學習,助力孩子健康成長。

為什么父母也要持證上崗,因為被親生父母拋棄或者虐待的案例比比皆是,下面是一則被生父虐待的案例
近日,黑龍江4歲女童受到繼母和生父虐待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5月5日,該繼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無獨有偶,四川一名3歲女童疑遭繼母虐待身亡,5月5日,當地警方通報稱,刑警大隊已經受理此案,目前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開展中。
每當此類新聞事件被媒體曝光后,因為觸碰了社會道德底線和背離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良知,特別是當“離婚”、“繼父母”、“虐待”這些敏感詞匯碰撞到一起,總會“刺痛”大眾神經,令人們一片嘩然。除了司法機關會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外,大家似乎愈加關注當孩子面對那些傷害他們的繼父母或親生父母時,他們的民事權益又該如何維護?本文將以“監護侵害、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撫養關系、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會觀護”四個關鍵詞為索引,為大家逐項解疑虐童案民事維權的四點困惑:
【疑問一】繼父母毆打被害兒童是否構成監護侵害?
監護侵害是指監護人存在危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繼父母毆打被害兒童是否構成監護侵害?首先必須明確繼父母是否擁有對被害兒童的監護權。《民法總則》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毋庸置疑,生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當然之監護人,而繼父母是否也當然取得對繼子女的監護權呢?或許這個問題令不少人感到困惑。其實,《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繼父母的監護權是以其與孩子生父母的姻親關系為基礎,來源于上述法律規定。例如,在未成年人親生父母離婚后,雙方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是對孩子的撫養權由雙方變為了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擁有,當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后,則繼父母因與該方登記結婚而亦擁有了對孩子的監護權。然而,一旦繼父母所基于的婚姻關系解除,其對孩子的監護權也會隨之消滅,這就是二者監護權最重要的區別。當然,在上述黑龍江虐童案中,據媒體報道,受虐女童的所謂“繼母”與孩子的生父并未登記結婚,即雙方在法律上并非夫妻關系,而系同居關系,因此,從民法的視角來審視該案,所謂“繼母”對受虐女童沒有監護權,其對孩子的人身傷害并非監護侵害范疇,而系一般的人身侵權案件。

【疑問二】能否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在黑龍江虐童案中,據媒體報道,孩子的生父也曾毆打過女兒,如果此情節查證屬實,則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包括被害女童生母在內的有關個人和組織有權提起撤銷孩子生父監護人資格之訴。此外,依據2015年實施的兩高兩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之規定,對于存在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監護侵害行為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也就是說,當上述個人或組織未依法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時,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有關部門或機構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事訴訟,從而維護被害兒童的合法權益。
【疑問三】支持起訴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據?
5月5日,黑龍江檢察機關除了依法批捕涉嫌虐童的生父和所謂繼母外,還公布了檢察機關支持生母提起變更撫養關系民事訴訟的消息。消息雖短,但涉及兩項重要法律制度:一是變更撫養關系之訴;二是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
前者主要發生在父母離婚后,由于離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子女撫養問題,法院一般會將撫養權判歸一方,另一方按期支付撫養費。但當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撫養條件發生變化時,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將撫養權判歸己方。法律依據主要是199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之規定,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院應予支持。
而后者的法律依據則是《民事訴訟法》第15條,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近些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變更撫養關系、勞動爭議等諸多領域都積極探索實踐支持起訴制度,有力維護了民事訴訟中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各地也紛紛制定了符合本地特色的支持起訴規范性文件,并發布了相關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指導實踐,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疑問四】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制度是否可發揮作用?
未成年人社會觀護服務發端于刑事案件,近幾年則逐漸在民事訴訟領域對于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和撫養權的歸屬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法院在訴訟中委托社會專業機構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狀況、家庭情況、受教育狀況等基本生存發展條件進行判前調查并制作《社會觀護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經庭審質證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無論是上述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還是變更撫養關系之訴,未成年人社會觀護服務的積極介入均可為法院依法判決提供客觀、相對中立的參考,同時也有利于實現民事訴訟中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