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這里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2、哪些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婚時雖然婚姻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對于宣告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準備離婚了,協議還是訴訟?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經濟。一般來說,如果材料齊全,半個小時左右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 。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訴訟離婚相對是比較費時費力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這也就是必經的一步了。
4、協議離婚有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5、現役軍人離婚該怎么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6、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仍然不能提出離婚。從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離婚起訴權,不但是為了嬰兒的正常發育成長,也是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無民事行為如何離婚?
一、夫妻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只能提起訴訟離婚。《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要求是夫妻自愿離婚,如果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談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認為,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進行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夫妻中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法定代理人的范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范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這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法院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10、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系能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審理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件評析】離婚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有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應予少分。
【案件概述】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陳再興的名義購買了一輛五羊本田wh100ta二輪摩托車,由被告使用。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傅惠珍第一次向鯉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傅惠珍稱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五羊本田wh100ta二輪摩托車(由被告使用,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被告傅惠珍對五羊本田wh100ta二輪摩托車始終未認可。鯉城區人民法院第二次審理該離婚案時,被告傅惠珍同意放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民事調解書。離婚后,被告傅惠珍于2002年5月16日與陳再興辦理摩托車的過戶手續;爾后,原告吳劍文發現被告傅惠珍隱瞞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五羊本田二輪摩托車一輛,于2002年7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傅惠珍將隱瞞轉移的摩托車歸還原告所有。在訴訟中,本院委托南安市價格鑒證中心對該摩托車進行價格鑒定,結論:摩托車價格為人民幣9525元。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處分權。原、被告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的一輛五羊本田wh100ta二輪摩托車有平等的處分權。離婚時,被告傅惠珍對訟爭的摩托車進行隱瞞后而轉移,違背誠實信用及平等處分的原則是錯誤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有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被告并未放棄對該訟爭摩托車的分割,原告以被告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由,請求被告將五羊本田wh100ta二輪摩托車一輛歸還原告所有,違背了平等處分原則,法院不予支持,該輛摩托車應合理分割;因被告在離婚時對訟爭的財產隱瞞轉移,應予少分;被告應分給原告該訟爭摩托車價款的6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傅惠珍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給原告吳劍文人民幣6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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