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條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第十一條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第十二條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以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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