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我用了一張假身份證結婚。現在我的感情破裂了,我想離婚。民政局無法處理。因此,湖南省元江市的這對夫婦起訴了民政局。法院將如何處理?上海著名離婚律師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06年7月,陳還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為了嫁給龔,他通過路邊小廣告上的私人廣告公司制作了一張2歲以上的虛假身份證,并如愿辦理了結婚登記。
2021年8月,陳某和龔某因感情破裂向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但被告知原結婚證上登記的身份證號碼與陳某實際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2022年3月17日,陳某和龔某起訴元江市民政局,要求撤銷上述結婚登記。

審理情況
元江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2006年,兩名原告于2022年提起行政訴訟,相隔16年,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限,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上海著名離婚律師但是,如果原告的訴訟被駁回,兩名原告的關系就會破裂,但不能離婚。
最后,元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審判院根據2021年11月18日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向元江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元江市民政局在2006年7月辦理婚姻登記時更改陳的身份證號碼。
元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后,核實了相關情況,并于3月18日更改了陳和龔的婚姻登記信息。由于婚姻登記信息錯誤,當事人陳和龔無法離婚,也無法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指導意見》
人民法院辦理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婚姻登記的行政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審理、判決,以促進問題解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起訴期限;被冒名頂替或者其他當事人因自身原因延誤起訴期限的,不計入起訴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調查認定有關事實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出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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