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訴訟律師講離婚經濟賠償應滿足什么條件?
離婚經濟賠償也就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針對的是夫妻離婚時,一方存在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給予民事賠償。滿足哪些條件就可以請求離婚經濟賠償呢?
1、 離婚經濟賠償首先應滿足法律規定的請求離婚賠償的理由: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此需要強調的是,一夜情、通奸、嫖娼等傷害夫妻感情的婚外情不符合離婚經濟賠償的條件。重婚需要滿足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需要滿足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的條件。
2、 離婚經濟賠償需要以離婚為前提條件,不離婚請求離婚賠償的,法院不支持。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也無法得到離婚經濟賠償。
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經濟賠償雖然一字之別,但是區別卻是非常大的。在選擇請求離婚經濟補償還是離婚經濟賠償時,一定要看看自己是否滿足上面的條件。確定自己屬于哪種情況后,才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出補償或者賠償。

【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 2005年1月25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至今沒有生育。2006年 10月被告去了XX,并以被告哥哥劉光(化名)做生意缺少資金為名要求原告匯款,原告于2007年1月5日按被告提供的劉光賬戶匯款3.2萬元,隨后不久原告去XX看望被告,原、被告因經濟問題發生吵架,原告于2007年2月底離開被告從XX回家。2007年3月被告電話告知原告其哥哥的經營失敗,雙方又發生激烈爭吵,自此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07年7月15日,被告打電話要求與原告離婚,原告叫被告回來將相關事宜協商清楚和平離婚,被告既不回來,也不告知新的聯系電話,原告去XX也找不到人。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被告沒有嫁妝。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評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自結婚以來至今沒有生育,2007年3月因經濟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原、被告自此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滿2年,應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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