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約定是離婚財產的財產分割協議。已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雙方簽字時不生效。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需要對離婚財產進行公證,這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關鍵。那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和限制是什么呢?接下來黃浦離婚律師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網絡協議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協議當事人受法律確認,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財產進行分割協議的效力研究內容也相應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雙方之間的協議經法律確認;
第二,雙方應充分執行協議的內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關于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財產不可分割網絡協議卻不需要具有中國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信息處理的內容方面雖然我國也是一個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管理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相關司法部門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關系處理技術部分學生具有一定強制執行力。
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問題并沒有明確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研究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不斷進行分析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社會發生存在爭議時,與其他合同都是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進一步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因此,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協議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協議的一部分,離婚訴訟是兩個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兩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操作或混用的。協議離婚的自愿原則貫穿于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各個環節。
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以以財產分割的名義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相反,在離婚訴訟中,只有配偶的共同財產被分割,自愿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不能獨立于協議離婚,不能用于訴訟離婚。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限制
因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發生爭議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有關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不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三十一條有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可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或偽造企業債務,企圖通過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國家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經濟而言,司法人員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法律規定“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基本情況的,訴訟服務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一些隱藏、轉移、變賣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安全行為的,就不應當可以適用“兩年”的時效制度規定,而應適用我國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企業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中國法律沒有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合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技術問題反悔,請求變更工作或者通過撤銷財產分割網絡協議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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