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做出兒童監護權決定時會考慮法定和非法定標準。田納西州法典注釋第 36-6-106 節規定了法官在做出監護決定時必須考慮的法定標準。在宣告無效、離婚、單獨贍養的訴訟中,或在要求法院就未成年子女作出監護決定的任何其他程序中,此類決定應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基礎。法院利用這些標準制定永久育兒計劃,該計劃為主要居住父母 (PRP) 命名,并與備用居住父母 (ARP) 制定居住時間表。
非法定標準法官在兒童監護權案件中遵循什么?
法官經常考慮的非法定標準包括:
偏愛;
父母異化;
孩子的特殊需要;
孩子的教育計劃;
性別問題;
家庭中其他人的身心健康;
父母和繼父母的工作時間表;
父母的作風和紀律;
解決沖突;
支持系統;
文化問題;
道德和價值觀;
宗教
安置的連續性——最穩定和永久的安排;
依戀和關系——親子、兄弟姐妹。

法院在兒童監護權案件中遵循哪些法定標準?
法院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以下適用的因素:
父母與孩子之間存在的愛、親情和情感紐帶;
父母為孩子提供食物、衣服、醫療、教育和其他必要照顧的意愿以及父母作為主要照顧者的程度;
兒童生活連續性的重要性以及兒童在穩定、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生活的時間長度;
如果發現一名父母虐待兒童或兒童性虐待,并且非犯罪父母為逃離犯罪父母而搬遷,則這種搬遷不應影響監護權的裁決;
父母家庭單位的穩定性;
父母的身心健康;
孩子的家庭、學校和社區記錄;
12歲或以上兒童的合理偏好;或 法院可應要求聽取年幼兒童的偏好。大孩子的偏好通常應該比小孩子的偏好更重要;
對孩子、另一方父母或任何其他人進行身體或情感虐待的證據;前提是,如果有父母一方對家庭成員實施虐待兒童或兒童性虐待的指控,法院應考慮與兒童身心安全相關的所有證據,并以明顯優勢的證據確定,是否發生過此類濫用行為。法院應在其決定中包括對所有證據的書面調查結果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事實調查結果。此外,法院應酌情將任何虐待問題提交少年法庭進行進一步訴訟;
住在或經常光顧父母家的任何其他人的性格和行為以及該人與孩子的互動;和每位家長的過去和未來履行養育責任的潛力,包括每位家長在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的情況下促進和鼓勵孩子與另一位家長之間建立密切和持續的親子關系的意愿和能力.此外,盡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對未成年子女作出初步監護決定,或者在發現監護父母因以下行為被定罪或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修改先前的子女監護令孩子的另一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故意和過失死亡。
| 親子鑒定和合法化長壽路婚姻律師 | 要兒童監護權聘請經驗豐富的上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