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的爸爸五年前就離婚了,當時社會約定一個孩子爸爸每月支付1200元的撫養費,但是我們現在這個孩子大了,需要通過參加學習各種培訓班、輔導班,撫養教育孩子的開銷比五年前高了很多,這些管理費用屬不屬于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撫養費范圍?我可不可以發展要求不斷提高對方企業支付撫養費的金額,或者是工作要求對方直接承擔培訓班等費用的一半呢?以下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你好,我們的婚姻法第37條規定: “離婚后,另一方應承擔一方撫養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費用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見,維修費的支付以“必要”為準。如果您的孩子參加培訓班、家教班等屬于“必要”類,當然,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日常子女參加興趣班及補習班的費用是否可視為必需的生活及教育費用。在實踐中,課外興趣班和學齡青少年輔導班已經成為社會公認的兒童教育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這部分教育內容的成本也得到了相當程度的接受。一般而言,法院會支持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士:
第一,在父母對于離婚之前,子女教育一直有參加一些相關的課外學習興趣班和(或)補習班的課程;
第二,家長的經濟狀況要能夠負擔相關的課外興趣班和/或補習班。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并非所有課外興趣班、補習班的費用都得到法院的支持。舉例來說,撫養該名兒童的人士可能未經他人同意而決定讓該名兒童入讀某一課程,而該名兒童的教育及訓練已超出正常上課時間以外的課余時間作輔導或輔導,而這是對方所不能接受的。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曾經就類似一個問題進行公布了一起典型應用案例,其中就可以明確在處理未成年人撫養費支付發展問題時應結合未成年人的合理使用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經濟利益相關原則我們這一理論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環境糾紛典型企業案例 發布日期2015年12月04日)
麻某某的法定保險代理人李某與麻曉某原系夫妻之間關系,麻某某系雙方婚生子。后雙方于2011年12月1日離婚,離婚協議通過書中可以約定:雙方婚生之子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10日前完成支付企業共計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對面的生活開支以及雙方經濟共同發展承擔。
2013年2月15日至2月22日,醫學碩士因間歇性外斜視和雙眼眼屈光不正入住北京兒童醫院,總醫療費用13422、02元。在2010年和2012年,MA 參加了北京的一個兒童 GO 培訓項目,總共花費了11105元用于教育。2010年、2011年和2013年,文學碩士參加了一所學校的補習班,在教育上總共花費了11105元。
2013年,李某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對于法院,請求可以增加學生每月企業應當進行支付的撫養費,請求判令麻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技術培訓管理費用。
關于子女贍養費和教育費用的協議或判決,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先協議或判決金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教育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自己每月進行支付方式固定資產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而應考慮社會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出的原因與具體數額,同時可以兼顧夫妻關系雙方的利益公平。
因此,我國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應理解為基本教育費和醫療費,不應包括客觀上對兒童有利的較大的醫療和教育費用。
同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促進其身心全面發展,法律適當鼓勵未成年人根據個人天賦和愛好參加一定的課外輔導課程。
本案中麻某某企業長期參加圍棋輔導班,從父母對于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進行持續到離婚之后,麻曉某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我們對此同意,離婚后知情但未明確學生表示反對。目前也缺乏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圍棋班與麻某某興趣不符,并不都是屬于自己過分的報班的情形,因而依法應予支持。
北京市人民法院根據《昌平區》第8252號民事判決,作出如下判決:
馬某某自2013年8月起至馬某某年滿18周歲止,每月10日前支付馬某某撫養費25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馬小某應當繳納醫療費六千七百一十一元零一分,教育費五千五百五十二元五十分;駁回麻某某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宣判后麻曉某提出通過上訴。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第13395號初級中學,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但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反映了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觀念和立法相對落后之間的沖突。在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除奢侈的撫養費請求權,又避免撫養費支付過低,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關于批準除每月固定贍養費外的大筆子女撫養費請求:首先,應當充分考慮該請求是否能夠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問題以及企業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第二,法律不鼓勵過度或奢侈的贍養費要求,不論這種要求是否是因未成年人的合理需要而產生的開支。最后要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實際承擔的義務,相應的費用如果由一方承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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