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生活費的金額和期限。協議由雙方當事人訂立,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協議或判決不應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判決金額的合理請求。下面上海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離婚時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
離婚后,男女雙方均可要求非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婚姻法規定所稱“撫養費”,包括教育子女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支付離婚子女撫養費時,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孩子的實際需要
2、父母對于雙方的負擔問題能力;
3、當地的實際工作生活發展水平。
二、離婚后,父親和不與子女同住的另一方根據其收入狀況進行分割:
有固定收入的,維修費用數額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 -30% 計算。負擔養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人的比例可適當增加,但一般不超過其月收入的50% 。這里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
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據當年收入或者同行業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有特殊教育情況的,如子女進行長期患有重大影響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通過增加。
離婚支付撫養費,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一方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期限: 支付子女撫養費的期限最長為18歲。不過,如果16歲或以上及18歲以下的人士能夠以其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則撫養子女的開支可能會中止。
三、離婚子女撫養費免征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以下發展情況的可以通過免除離婚子女撫養費。
當一方因情況變化不能或不能按原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否要求不支付或減少原支付金額? 如何把握具體情況? 婚姻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這個問題。但是,我們認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照原標準支付或者不按照原標準支付維修費,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減少原應付維修費金額:
1、減少一方的工資或者收入
2、一方患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就是沒有中國經濟業務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于治病,維持學生自己企業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發展情況下,就可以通過請求可以免除子女社會撫養費。
應當指出,在上述情況下,只有在不能全額支付或支付原來的撫養費標準的情況下,才能要求不支付或減少撫養費。如果盡管有上述情況,該人仍然能夠按照原來的標準支付贍養費,他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原來的工資很高,或者有大量的收入,如果工資或收入隨后減少,但仍然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原來打算支付的子女撫養費,則不能批準不支付或少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對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結果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企業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認為作為新案件信息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減免維修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企業長期系統疾病問題或者喪失勞動管理能力,失去市場經濟發展來源,確實無力按照相關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社會生活成本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有效減少信息或者免除給付。
2、有支付義務的當事人因犯罪被監禁、勞動改造,不能支付贍養費的,可以減免。
3、撫養教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學習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問題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手機或者企業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通過適當有效減少信息或者學生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權利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工作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選擇繼續發展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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