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可以經常能夠聽到“撫養”、“撫養”、“贍養”等詞,撫養取教養環境保護自然之意,撫養取相互進行扶助之意,兩者之間并不是一個簡單地包含于關系,更不是不能等同。那么,撫養與撫養、贍養的區別有哪些呢?接下來就是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解答學生這個問題疑惑。

首先,養育是“保護和培育”。
依附關系是老年人與年輕一代之間的關系,是老年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對能力的保護和培養,重點是教育和保護。撫養孩子的目的是使他們健康成長。
第二,支持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撫養泛指一個特定親屬之間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明確管理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進行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學習輔助照顧的權利保障義務勞動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撫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情況具體發展形態。狹義的撫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我國夫妻雙方之間通過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保護義務工作關系。
三、贍養
主要是指兒童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幫助。
我國《婚姻法》根據不同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支持、支持、支持分別予以提供,其“支持”屬于狹義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繼承法和民法的一般原則都適用“贍養費”,屬于廣義的“贍養費”。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的整體上,我們應該從廣義的“維護”來理解,在具體關系上,可以分別提及。
關鍵是要分清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簡單來說,教養的主體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比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兄弟姐妹是依靠,不是依賴。
撫養的原則:
1.兩歲以下的孩子通常和母親住在一起。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父母同住:
(1)兒童患有不可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適合與之生活;
(2)有撫養教育條件也是不盡撫養自己義務,而父方要求學生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應與父親同住,而且不應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則可以給予許可。
3.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喪失中國生育工作能力的;

(2)兒童長期與他們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變化對他們的健康成長有明顯的危害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長,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進行基本情況相同,可作為一個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發展條件予以充分考慮。
5.如果父母之間就與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的10歲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則應考慮該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環境保護自己子女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合作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贍養義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有贍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幫助父母的義務。希望你能從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的介紹中得到幫助。如對其他法律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咨詢上海離婚撫養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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