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雙方私下簽訂的《保證書》中普遍存在著“無家可歸”和“背叛婚姻的一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為子女的父母”等條款。如果“保證書”中有“外出干凈”、“背叛婚姻一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子女父母”等條款,是否有效?有什么法律后果?上海婚姻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所謂“凈身出戶”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jīng)Q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chǎn)。此類約定多見于男方入贅女方家中的情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chǎn)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知,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上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是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所有類似的條款均屬無效?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chǎn)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jù)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jù)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在實踐中,針對該保證條款一定要審慎地認定其具體內(nèi)容,區(qū)分清真實的意思表示與不正當?shù)拿{迫等情形,以防一方當事人由此不當?shù)美?
對于“背叛婚姻的一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為子女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tài)度是非常明確的,這樣的協(xié)議是無效的。由于探望子女的權利以及子女與離異父母之間的關系屬于身份關系,當事人不能約定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yǎng)長大。”《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探視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依法中止人民法院探視權,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復探視權。”
由此可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因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而不復存在,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當事人不能同意人為地排除子女的探視權,法律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院有權命令中止當事人探視子女的權利,除非這樣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一方違反《擔保書》中的約定,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擔保書》能否作為雙方關系分手的依據(jù)?法院能否據(jù)此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一對夫婦之間的書面承諾,如“承諾”,是一個明確的信號,表明關系破裂或至少有一點不信任,否則,沒有這樣的“保證”將簽署。當以契約形式存在的婚姻關系再次陷入危機時,雙方的感情應該被打破。因此,當一方違反“保證”協(xié)議時,應將其作為婚姻破裂的重要依據(jù),法院可依據(jù)雙方的離婚決定作出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在中國,感情分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標準。在實踐中,除非雙方同意離婚,否則法院必須在此基礎上判決離婚。婚姻雙方簽署的“保證書”大多是對婚姻忠誠和婚姻義務與責任的書面宣誓,大多涉及道德或精神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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