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關于財產的糾紛是比較多的,很多時候都是在對財產的定性上或分配上產生了糾紛。有的離婚夫妻為了在離婚的時候爭奪更多的財產,不惜對簿公堂。那么實踐中,我們該如何解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和上海離婚律師一起從下文中了解。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為、獎金、勞務待遇;
(二)出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承繼或許受贈的財產,然則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對等的處理權。遇到離婚財產糾紛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雙方選擇協議的體式格局解除婚姻關系,那么就財產的調配雙方能夠商議,可以選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也可以選擇財產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具體的財產分配可以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愿來進行分配,沒有具體的規則和原則,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意思表達真實即可。
雙方選擇訴訟的體式格局解除婚姻關系,能夠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依法予以分割。普通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一人一半,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法實際分割的共有物,可以選擇將所有權歸一方,該方給另一方折價補償款。如果一方有婚內過錯那么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向無過錯方傾斜。因此離婚律師建議注意收集對方名下財產信息證據,以防止對方在之后有隱瞞、轉移財產的行為。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需要分情況討論。
(一)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假如雙方曾經就房屋分割殺青同等看法,房屋歸一方所有,一方給另一方領取折價款,則后續辦房產證時需求雙方共同共同到不動產中心辦理登記。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情況下,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自行辦理到不動產中心辦理登記。
(二)假如雙方在協議離婚或許訴訟離婚中沒有針對房屋殺青同等看法或許沒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產證也是需要前妻的共同簽字的。
如果是辦理房產證的更名手續,將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變更在一人名下,也是需要分類討論:
(一)協議離婚的,要辦理離婚后房產證改名,需求離婚雙方憑如下材推測本地房產交易業務中央辦理:1、身份證(及復印件);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分公章或民政檔案部分印章);3、離婚證以及能解釋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注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二)訴訟離婚的,雙方能夠憑如下證件和材料推測本地房產生意業務中央請求房產證改名手續:1、身份證(及復印件);2、見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解釋屬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材料;3、房屋產權變換掛號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共同購置、共同建筑的房屋,或許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置、建筑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實離婚房產過戶費用只收取變更登記的手續費,不額外收費。如果是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那么“產權更名”實質上是轉移登記,是需要繳稅的。
(一)稅類:
1、契稅按產價2%;
2、印花稅按產價萬分之五。
(二)費類:
1、登記費80.00元;
2、交易手續費2%(按產價);

3、工本費20.00元。(以上具體以不動產交易中心的回復為準)
不少時間,離婚并不像結婚同樣那么順遂,雙方進行離婚登記之前,在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很多方面都有可能發生難以調和的糾紛。甚至是在離完婚以后,也可能會出現問題,導致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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