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能請求增加撫養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離婚后子女能否請求增加撫養費的問題,下面上海婚姻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離婚后子女是否請求增加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扶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擔負需要的米飯錢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數,擔負用度的幾何和時期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訊斷。對于子女米飯錢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訊斷,不阻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本地實踐生存水平的;
(2)因子女生病、上學,實踐需求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余合法理由應當增加的。
所以,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本地實踐生存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進行訊斷、調處時,撫養費規范一般是根據其時本地的社會均勻生存程度而肯定。但隨著經濟的進展,生存程度的進步及物價下跌等要素,法院本來所訊斷、調處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改變,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因此,在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的情況下,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規范
不間接扶養一方的給付規范,有流動支出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擔負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流動支出的,撫育費數額可根據昔時總收入或同行業均勻支出,參照上述比例肯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仳離案件處置子女扶養題目的多少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流動支出的,根據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訊斷。擔負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能夠適量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關于高收入的,根據上述比例計較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關于低收入的,根據上述比例計較低于上述的幅度的,若有較多其余財富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訊斷,以保護子女的正當權益;如財富未幾或無財富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關于無支出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擁有勞動才能的,原則上應領取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

以上不僅解釋了撫養費是否可以每年增加的問題,還給出了追加撫養費的一點小建議。如果讀者們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上海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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