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離婚率的上升,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成為越來越多夫妻關注的問題。而財產贈予子女條款作為離婚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離婚雙方以及子女的利益,也成為離婚協議爭議的重點之一。本文上海離婚協議律師將圍繞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是否可由一方撤銷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一、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意義
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達成的協議,其內容主要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方面。財產贈予子女條款則是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之一,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中一部分的轉移。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依據夫妻協議的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但是應當尊重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并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債務、收入情況以及子女撫養等因素。”
因此,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作用在于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贈予子女,以滿足夫妻對子女的經濟支持,同時也體現了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責任。
二、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效力
1.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合法性
在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合法性一般不會受到質疑。根據《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協議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2.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效力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其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在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約定應當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才能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2)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分割原則
在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效力還應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財產登記證明上的所有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應當尊重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具體情況,并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債務、收入情況以及子女撫養等因素。
(3)離婚協議的撤銷
在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法律效力方面,離婚協議的撤銷也應當引起關注。離婚協議的撤銷可以是雙方協議解除,也可以是單方面撤銷。但是,如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已經生效,撤銷該條款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法律程序的調整。一般來說,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應當遵循《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規定,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三、上海市的相關法規和案例
在上海市,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是否可由一方撤銷,也需要參照相關法規和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夫妻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一方所得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夫妻雙方的貢獻、債務、收入情況以及子女撫養等因素進行判決。如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并且在離婚協議生效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則該條款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不可隨意撤銷。
此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財產分割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如果符合法律規定,并經過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但如果其中一方要求修改或者撤銷該條款的,應當進行合法的法律程序。
最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審理過一起離婚案件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糾紛。該案中,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兩處房產贈予兩個未成年子女,協議生效后,妻子認為自己當時簽署協議時心情不好,要求撤銷該條款。法院審理認為,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夫妻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且該條款已經生效,妻子無權單方面撤銷。因此,法院判決維持離婚協議的原約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協議律師提醒大家,離婚協議中財產贈予子女條款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遵循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分割原則。如果在離婚協議生效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則該條款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不可隨意撤銷。但如果其中一方要求修改或者撤銷該條款,應當進行合法的法律程序。此外,具體的案件審理還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以確保公平、公正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予子女條款。
| 上海離婚協議律師解讀同居關系財 | 無性婚姻離婚程序全解析:從協議 |
| 上海離婚協議律師解析:離婚協議 | 上海離婚協議律師詳解:夫妻名下 |
| 上海離婚協議律師深度解析:離婚 | 協議中是否可以規定離婚后的上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