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能不那么針鋒相對,想和對方好好談談,那么還有時間調解? 既然離婚訴訟已經提起或啟動,就不能暫停。 對于以上問題理解不懂的人有多少,下面我們通過專業(yè)的離婚律師來理解離婚訴訟達到一半的調解?接下來就由上海離婚協議律師為您講解如何進行訴訟調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審判工作過程中,如果我們發(fā)現自己當事人通過雙方有和談的可能,法官也可以進行主動將案件移交調解,請調解委員會介入;如果企業(yè)雙方公司想要請人介入調解,也能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移交調解。
二、另一種方式可能是,雙方企業(yè)不需要通過他人進行介入,而自行達成自己和解的共識,那么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也可以向法官表明公司雙方是否愿意和解,希望能夠做成和解筆錄。一旦做成和解筆錄,跟調解筆錄一樣,跟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可以有效達成離婚的效果。
三、每根據企業(yè)相關的法律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訴訟調解根據發(fā)展階段學生不同調解大致分為以下:

1、在不起訴階段,夫妻可以根據自己需要,向婚姻家庭事務律師尋求調解幫助,也可以向專業(yè)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由專業(yè)律師或者專業(yè)調解機構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可以由人民法院確認;
2.在立案前,法院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征得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在問題清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清楚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可以在問題沒有擴大之前,通過有效、溫和的方式解決,防止當事人雙方沖動離婚;
3、在訴前,當事人依申請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前調解,訴前調解由法院進行主導,委托專業(yè)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4、在訴訟中,法院可以根據職權,經當事人同意,在法院的指導下,針對訴訟中存在的不能達成共識、不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機械判斷的突出問題,進行調解。
5、根據調解的主體,可分為社會團體調解、法院調解、婚姻家庭調解和律師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那么唯一的辦法就是繼續(xù)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離婚糾紛。調解不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向法官申請裁定,即從調解程序到審判程序,法院可以開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等。如果你首先被起訴并被迫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法官將自動開始審判。
四、法院調解的程序調解的開始:
1、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1)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2)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2、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1)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2)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3)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4)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后一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法院調解人員都不能私自干涉。
五、這里要說明的是,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1)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2)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以上是上海離婚協議律師對《離婚如何進行訴訟調解?》內容的詳細介紹,如您還有問題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務,請咨詢上海離婚協議律師,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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