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飆升的現實下,大部分年輕人無力購買自己的房子,因此父母在子女購房方面的幫助成為中國特有的購房模式。離婚率居高不下,人們在離婚時不得不面對財產權利和分割的現實問題,引發了非常突出的糾紛。父母婚后投資買房能否影響產權認定,離婚時如何分割,是爭議的焦點。松江婚姻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豐臺法院進行判決的“北京首例房產證加名案”,將人們開始之前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抽象勞動爭議問題變得更加具體。這是一起確認婚姻所有權的糾紛,俗稱“夫妻財產添名案”。2006年8月16日,張先生和李女士登記結婚
2006年底,兩人在北京豐臺區結婚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37萬余元。由于戶籍限制,產權只能登記在北京戶籍的張先生名下,并交了2萬元定金。
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張先生的母親可以通過提高自己的銀行卡給兒子的賬戶里打了17、5萬元錢。之后,張先生又通過學生自己的銀行卡將17、7849萬元建設作為項目首付款轉入了很多房主進行指定的賬戶,其余的房款在銀行主要辦了個人按揭消費貸款。
2011年7月,李女士向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2011年9月27日,審理了 "房產證加名 "一案。
庭審中,李女士稱,買房時她和張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進行貸款,后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發展收入作為償還企業貸款本息至今。如今,張先生提出通過種種理由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產證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中國獨占房產的意思。為了能夠維護我們自己國家權益,她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學生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知識產權。
張先生辯稱,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進行出資的,該房屋信息登記制度在其學生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張先生認為,根據新“婚姻法司法人員解釋三”有關法律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我國夫妻關系一方的個人共同財產,他要求可以駁回李女士的訴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張先生邀請他的母親出庭作證。作為證人,張先生的母親說,是她主動提出要給兒子李先生買房子的。她和妻子陪著兒子和兒媳婦去看房子。她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買房子。
李女士不認可以及證人張母的說法,她表示自己婚后沒有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就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存款。
豐臺區法院裁定,有關房屋是由李女士及張先生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首期款項由張先生的母親支付,而有關財產是以張先生的名義登記的。根據《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由父母其中一方以資助人子女的名義為子女購買的婚后不動產,只可視為贈予其中一名子女的禮物,有關房地產須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涉及的房屋應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法院不支持原告李女士確認其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本案的判決引起了很多爭議,但也有很多疑問。該案是夫妻雙方婚后購買房屋,男方父母進行支付系統部分首付款的情形。但法官對此事實的認定具有明顯發展存在一些不當。

首先,從根本上講,本案法官對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的認識存在誤區,導致舉證責任對女方進行了一些錯位。因此,關于婦女不應提供證據的主張承擔了不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據媒體報道,雙方在婚后都沒有要求分割財產,因此只能假設他們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度。在這一前提下,從證據規則來看,婦女沒有義務證明婚后貸款與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一起返還。相反,舉證責任在于那些聲稱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人。
其次,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7849元的首付,而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5000元,這意味著差額0、2849元不是由男方的父母支付的。由于男方既沒有聲稱也沒有證明支付的是他或她婚前或婚后的財產,女方聲稱首付的金額,無論金額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她沒有舉證責任!如果媒體的報道是真的,法官就把舉證責任強加給她。
再次,雙方進行先期資金支付的2萬元定金也不知所終,按照社會常理,定金的人往往企業會約定為首付款的一部分。

所以,松江婚姻律師認為,嚴格說來,“豐臺加名案”還并非沒有完全可以屬于“婚后買房父母出首付,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法院進行最終我們認為該房為男方個人信息財產,是事實認定存在錯誤加上我國法律制度適用錯誤的雙重錯誤原因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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