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進行結婚或者企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下面的影響案件過程當中,女子再婚卻還是和前夫同居并生育要求孩子,對于中國女子的這種社會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重婚罪呢?那么我們接下來松江離婚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案情回顧:女子沒有再婚卻與前夫同居生女

布木(男)、京木(女)原為夫妻,于2004年6月中旬同意離婚。離婚后,李靜和李靜于同年6月底辦理了婚姻登記。離婚后,卜未再婚,而靖結婚后,卜仍以夫妻的名義公開同居。2005年2月中旬,京生了一個女嬰,她是布和京生的。
二、爭議焦點: 不與靜是否構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對于卜、靖是否構成重婚,有兩種觀點。
三、第一種觀點認為: 卜京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理由如下:首先可以根據目前我國企業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一般是指兩個中國法律婚之間的重婚,沒提及事實婚,而本案中只存在井某與李某之間的一個重要法律婚,而井某與卜某之間是不存在登記婚姻的,而是通過兩人共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聯系在一起。
就我國傳統民法的相關政策規定學生而言,對這種發展情況主要是以同居關系來認定的,而不是我們作為歷史事實婚姻來對待的。從法理的角度研究來看,既然我國現代民法都不承認事實婚的效力,作為經濟處罰嚴厲的刑法來講,更不應該將此種教學情況沒有納入它的調整工作范圍。
否則就有違法理的基本思想精神,故而本案中的卜某與井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但兩人的行為方式確實侵害了李某的合法的婚姻權益,應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環境民事活動或者其他行政能力方面的處罰,以維護建設社會主義道德及良好的社會實踐生活世界秩序。
四、第二種觀點認為:卜某與井某的行為能力構成重婚罪。
其原因是:按照傳統刑法理論,重婚不僅是兩個合法婚姻之間的重婚,也是合法婚姻與事實婚姻之間的重婚,而不是兩個事實婚姻之間的重婚。
從我國刑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來看,一些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國刑法的法理和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京李兩人是合法有效的合法婚姻。但是,京布兩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根據有關法律,這種情況被認為是事實婚姻,是對中國一夫一妻制的一種破壞。
五、律師說法:如何認定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進行結婚,或者企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按照中國傳統的刑法思想觀念,重婚罪的客觀發展方面有兩種主要表現不同形式,一種是已有配偶生活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記結婚問題或者無配偶的人就是明知他人研究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已經形成具有事實上的非法婚姻家庭關系,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利用已有配偶而與之形成社會事實上的非法婚姻法律關系。
所謂非法婚姻關系,其實表現為男女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理論上,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需要判斷這種行為是否體現了一種婚姻關系。判斷的標準是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重婚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姻或者事實婚姻的形式。只有認定為婚姻關系,才能認定為非法婚姻關系。相反,如果行為人與他人不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對于有配偶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如果知道另一人有配偶,仍可判重婚罪。也就是說,刑法實際上承認在某些條件下存在事實婚姻,但是將這種事實婚姻重新定義為以夫妻名義同居,并將其視為重婚的一種形式。這種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側重點不同以及打擊破壞我國法定婚姻關系和一夫一妻制的各種行為所致。

本案中,松江離婚律師認為,卜某明知景某已與李某辦理了結婚手續,但仍以夫妻名義與景某共同生活,并侵犯了對方的合法婚姻權益,故布靖的行為構成重婚。景某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仍以夫妻名義與前夫卜某共同生活,其行為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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