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約定,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如一方違反忠誠的約定,無論對方是單獨起訴或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對方按“忠誠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應予支持。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當事人可以據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另一種意見可以認為,夫妻之間相互忠誠雖為道德上的義務,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需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起訴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人民通過法院不予受理。但在企業雙方將此義務關系作為一種約定義務時,如一方違反,另一方要求以及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以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風氣。
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婚姻協議到底有多大效力?近日,廣州中院在網上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正是由于簽訂了婚姻協議,李麗(化名)在遭遇配偶阿東的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后,在離婚官司獲得了40萬元的賠償,最大程度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于2005年與 Adon 結婚。作為第二次婚姻,這對新婚夫婦非常“心地純潔”,簽署了《夫妻協議》。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有罪的一方必須向無罪的一方支付賠償金,一次性賠償40萬元。
不幸的是,他們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經常因為錢的問題吵架,好幾次,阿東也打了李。2007年末,阿東一怒之下把李打得鼻青臉腫。這一次,嚴重的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李女士提出離婚,并要求 Adon 根據夫妻之間的協議獲得40萬元人民幣(約合4、5萬美元)的賠償,因為她對她實施了家庭暴力。
丈夫起訴離婚,妻子以丈夫違反《忠誠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出軌丈夫賠償20萬元。1月25日,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裁定,夫妻雙方簽署的《效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審法官下令丈夫賠償妻子20萬元。丈夫沒有上訴。
2009年3月,秦宇通過婚姻認識了李琳。三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結婚時,秦羽提出簽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避免雙方感情出軌,李琳同意了。

協議: 夫妻結婚后應相互尊重、相互愛護,對家庭、配偶、子女都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協議最后特別強調了“如果一方在婚姻存在道德問題時有婚外情,對另一方的名譽和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秦宇和李林分別在協議上簽字。
去年3月,秦宇發現丈夫的行蹤變得“奇怪”。她發現李林和同單位的一個女的有正當關系。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秦宇提出離婚,要求李林履行忠誠協議并支付賠償金,但李林不同意。
當他的妻子發現他有外遇時,李林去法院申請離婚。
在法庭上,秦宇表示對離婚沒有異議。她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李林支付違約金20萬元。李林說,妻子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忠實義務是夫妻之間婚姻關系的最基本要求,婚姻關系的穩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忠實義務。夫妻應當忠于對方,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重婚、同居、離婚的情形之一,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最后,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廣州越秀法院關于審理企業認為,鑒于我們雙方均確認夫妻之間感情已完全沒有破裂,同意離婚。至于學生按照自己婚姻協議書內容進行環境損害國家賠償的問題,越秀法院對于一審酌情判令阿東賠償李麗損害賠償金50000元。判后,阿東和李麗均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作出可以維持原判的判決。
一二審均未達到提高自己的訴求,李麗向廣東省中國人民對于檢察院申訴,該檢察院對此案可以提出抗訴。再審后,廣州中院認為,李麗與阿東簽訂的《夫妻協議書》合法合理有效。阿東實施了家庭網絡暴力,作為主要過錯方,應當積極承擔企業相應的后果就是責任。
對于雙方爭議的焦點——賠償金額的確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是夫妻協議合法有效;第二,原判認定40萬元賠償為精神損害賠償,第三,阿東多次對李實施家庭暴力,盡管從人身傷害利益平等和損失平等的原則來看,協議賠償40萬元并不明顯過高,但作為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阿東應當明確協議的內容,預見到違約后果的責任,應當考慮到支付賠償的經濟能力,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

上海離婚律師注意到,阿東在一審或二審期間沒有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也沒有提出調整,原審判決將40萬元的賠償金調整為5萬元的基礎上不足。最終,法院支持了阿登的索賠要求,即她應該得到40萬元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