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駕駛貸款購買的重型自卸貨車不慎將騎電動車的董某刮倒并拖行數十米,造成董某多處骨折碾轉多家醫院治療,經鑒定,皮膚瘢痕形成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右髖關節功能障礙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右膝關節功能障礙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左下肢癱傷殘程度評定為八級,花費幾十萬的醫藥費。
董某要求張某及其配偶徐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分歧
對于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侵權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和徐某是夫妻,張某貸款購買肇事貨車從事運輸,其收入用于家庭和歸還銀行貸款,張某應負的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為侵權責任糾紛,肇事車輛雖系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車輛實際駕駛人和所有權人是張某。肇事車輛系張某獨自一人貸款11萬元所購買,張某駕駛車輛的收益陸續用于還車貸,徐某未享受該肇事車輛的運營收入,該案交通事故賠償款應系張某的個人債務。

律師解讀
浦東婚姻律師事務所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張某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系個人行為,本案是張某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侵權行為的債務,所產生的賠償為侵權之債。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人治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其他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不能將張某駕駛貨車過錯所產生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能將貨車日常合理合法的費用列為夫妻共同債務。侵權之債不是為了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故徐某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而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且張某與徐某并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本案侵權責任。
浦東婚姻律師事務所綜上,本案侵權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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