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配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會被判刑嗎的問題,閔行離婚律師事務所做出如下解釋:()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一方,對無過錯一方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3)遺棄家庭成員的,并不免除其相應的法定義務,受害人有權要求實施遺棄行為的人依法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對此,《婚姻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蕎費的判決。”
(4)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虐待配偶有哪些法律責任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與被害人劉祎(女,歿年31歲)結婚。2007年11月,二人協議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發前,朱朝春經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毆打劉祎,致劉祎多次受傷。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兒的教育問題及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等與劉祎發生爭執。朱朝春持皮帶抽打劉祎,致使劉祎持刀自殺。朱朝春隨即將劉祎送醫院搶救。經鑒定,劉祎體表多處挫傷,因被銳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采用毆打等手段損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劉祎不堪忍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而自殺身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朝春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虐待共同生活的前配偶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犯罪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在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員之間也經常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兒童、老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權利,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人員界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范圍。閔行離婚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