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共同消費、夫妻共同財產形成或利益管理中夫妻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下列情形可認定為債務可以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上海離婚律師今天就來講講。

一是購買住房和車輛、裝修、休閑旅游、投資等支出金額較大。另一種是配偶一方支付的接受教育和培訓以及接受重大醫療服務的費用。第三,夫妻雙方為撫養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國、私立教育、醫療、子女婚姻贊助等費用,以及履行贍養義務所支付的費用。除非無債務配偶能說明上述大額支出的資金來源。
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婚前舉債但用于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屬性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發展債務;
第二,對于大額借款一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部分用于個人消費的情況,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后,根據實際用途進行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使用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審理中的難點
1、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生活,一般生產經營界定困難
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異、家庭成員財產狀況不同、消費模式不同等原因,很難界定一個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
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疇很難界定:家庭消費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消費支出。
共同發展生產企業經營管理標準進行界定難表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提高生產公司經營”,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經營”含義不盡相同。判斷生產方式經營實踐活動內容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規模經營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并不統一。
2、證據獲取審查難
首先,從《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來看,確定債的使用是判斷和確定債的性質的關鍵。此類案件的主題通常是金錢,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發放貸款后很難證明家庭內部使用金錢的目的和軌跡。
其次,證明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如是否處于分居狀態、矛盾激化、婚姻危機)對于認定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債務規避、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配偶一方或債權人證明婚姻關系并不容易。
第三,司法社會實踐中發展存在夫妻雙方企業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進行簽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簽名舉債配偶否認,法院工作往往我們很難認定夫妻雙方管理存在舉債合意。
3、父母和家庭很難確定核心家庭貢獻的性質。
實踐中,在核心就是家庭遭遇婚姻危機時,對核心問題家庭有過出資貢獻的父母或其子女教育往往憑借據等(或為補簽)要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借貸關系中國成立,進而主張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調查結果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理所當然地認為,在目前高房價的情況下,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屋時提供經濟援助是正常的,但不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因為除非父母明確贈送禮物,否則應將其視為為幫助目的提供的臨時資金貸款,子女應有義務償還,如果法院認為父母在子女結婚后為核心家庭購買房屋作出了貢獻,則應將其視為送給丈夫和妻子的禮物。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審查包括三個要素:債務的專屬性(債務專用于生產經營)、夫妻經營的共同性、經營利潤的分享。
其中,夫妻經營共同性是指生產發展經營業務活動系夫妻雙方進行基于學生共同意志協力經營,實踐中表現為夫妻之間共同提高決策、共同建設投資、分工合作、共同實現經營風險管理。夫妻經營共同性以合意參與為核心技術要素,在共同努力經營環境要素的認定上應適當放寬標準。
經營利潤共享性是指無論社會生產方式經營服務活動內容是否能夠產生影響盈利分析結果,經營收益一貫為家庭教育主要通過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工作生活。有明確證據能力可以根據確定債務款項專用性和夫妻經營共同性時,則對經營利潤共享性可無需再作審查;當夫妻經營共同性難以認定時,可以提供依據債務款項專用性、經營利潤共享性判定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來講講提醒大家,如案例二中,財務、人事、后勤等屬于自己公司進行治理的重要工作職能管理部門。周某在A公司擔任企業會計及財務負責人,足以證明周某在A公司員工參與社會共同發展經營,所涉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上海離婚律師視角:離婚二審判決 | 女朋友要分手費,是敲詐勒索嗎? |
| 信仰的天空下:上海離婚律師帶你 | 無聲的吶喊:上海離婚律師回答在 |
| 上海離婚律師團隊為您解答婚姻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