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企業債務糾紛時,一般我們都會讓債務人寫下欠條。然而在下面的糾紛中也是中國因為一張欠條而引發的,夫妻關系之間寫下欠條離婚后引發糾紛。那么人們對于學習這種發展情況,應該就是如何進行處理呢?接下來閔行婚姻律師為您具體分析介紹。

一、案例回顧:夫妻雙方在離婚后寫了一張欠條,導致了糾紛
王和李曾經是夫妻,2013年9月經雙方同意離婚,并分割了兩人的財產。同時,他們同意在婚姻期間償還債務。2014年3月,王起訴李,要求他償還貸款,并簽發了一張由李寫的欠條,上面寫著他欠王1萬元。
二、爭議:婚內借貸是民間借貸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記載李某欠王某人民幣10000元的欠條,應按民間借貸信息處理,還是可以按照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關系處理?
三、律師觀點:如何處理夫妻之間的債務關系
第一,借款是否真實發生。如果只寫了借條而沒有實際借款,則不存在借款關系。情侶開玩笑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這種借條本身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項數據來源。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用于中國家庭經濟共同發展開支,即借款前夫妻雙方企業沒有明確約定婚內財產的性質,或者通過借款方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該借款為其個人信息財產,且婚內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學生家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社會生活成本開支的。此時,該借條雖然締結了自己一個組織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標的物為夫妻共同完成所有。

該合同不具備可履行的基礎和可能性,則夫妻之間的借貸市場關系就不復存在。如果所借款項來源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個人工作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已經成立,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結構關系問題進行有效處理。
夫妻離婚時,糾紛似乎不可避免。那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夫妻離婚產生的債務糾紛。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確定?
四、夫妻離婚發生企業債務管理糾紛
在王先生和李先生離婚的案件中,雙方就3萬元貸款發生糾紛。原來,這筆貸款是銀行提供的3萬元貸款,其中1萬元自愈,另2萬元賠償,原因是王某對交通事故負有個人責任,沒有錢醫治受傷。現在,由于感情問題,王先生向李先生提起離婚訴訟,在審理中,雙方是否應將貸款作為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王先生聲稱,在婚姻存續期間,貸款是由于自己的意外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主張這是國王某人意外責任貸款,貸款不是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使用,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國王某人債務。
五、3萬元貸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合議庭在審理后,對此筆債務應否為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管理認識不一。
一種重要觀點可以認為,此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因為此筆貸款并非一個家庭社會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個人發展責任治傷、賠款所用,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用于處理傷害的債務部分應是夫妻共同債務,用于賠償的部分不應是夫妻共同債務。由于配偶一方,不論其受傷或生病的原因,都有義務互相支持、照顧和照顧,當一方因受傷或生病需要治療且沒有錢時,另一方應支付費用。這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對于賠償部分,這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貸款的后果,應該是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債務應該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由于夫妻雙方有相互扶持的義務,在婚姻關系中,作為夫妻,無論任何一方發生事故,另一方當然都有相互幫助和扶持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王的侵權行為不得是他的主觀故意,因此,王的過失傷害了你,貸款賠償所欠債務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用于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而用于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一個共同發展債務。因為,作為中國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企業存續期間有相互扶養和扶助的義務,這就是說,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沒有任何一方生病或受傷,另一方都負有幫助患者救治的義務,所以,本案王某在受傷無錢治療的情況下而貸款治傷,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提高債務。

閔行婚姻律師認為,對于侵權賠償部分,不應認定為連帶責任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種過錯賠償責任產生的債務,不能與王某人分離,侵權人是王某和非李某。受害人只能向王先生主張權利,無權向李先生主張權利,因此這部分債務不應是連帶債務,如果視為夫妻連帶債務,受害人有權向李先生主張權利。但這沒有法律依據。
| 閔行婚姻律師視角下的事實婚姻財 | 非法同居生子分手后怎么處理?閔 |
| 上海離婚夫妻的財產如何合理分配 | 事實婚姻的法律迷宮:閔行婚姻律 |
| 婚外情的財產迷宮:閔行婚姻律師 | 婚姻登記的“可訪問性考驗”: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