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是指夫妻中的一方有經常性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實踐中,關于這一點的理解常常是錯誤的,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分居滿兩年便視為自動離婚,但事實并非如此。法院經過查證,如果證實雙方已經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可以視為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的證據,因此直接判決離婚。請注意,是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而不是其他原因,如果是因為工作等原因分居兩年,不算觀請破裂的證據。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被宣告失蹤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宣告失蹤,而不是隨便被一個機構宣布失蹤。例如在馬航事件中,如果被某個機構宣告失蹤,這種宣告失蹤無效,必須經過法院確認宣告失蹤才可以。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現實生活總是紛繁復雜的,法律不可能窮盡生活的所有情形,因此,這屬于兜底性條款,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認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法院經過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特別提醒:
一方起訴離婚的,如果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除非是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往往判決不準離婚,需要等6個月以后再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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