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碎裂夫妻兩人不免勞燕分飛,但子女與父母的血緣卻割舍不了,一方照顧撫養孩子,另一方則需盡到做父母的義務,支付撫養費。隨著孩子的成長,撫養費該給多少,能否增加?今天上海離婚律師咨詢網用兩則案例將為您提供指引。

案例1:母親兩次起訴“更高”的贍養費
陳女士與李因同居關系,于2001年1月生下一子,后兩人分手,并經法院判決,兒子由陳女士、李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2006年,陳女士以兒子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李增加贍養費。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每月支付400元撫養兒子直到他獨立生活。
后來到了兒子上學年齡,李某拒不支付兒子的教育費用,陳女士將李某要求返還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預付的兒子的醫療費、教育費等訴至法院。法院支持了陳女士的請求,判決李、陳各負擔上述費用的一半。判決后,李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生存、教導需要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這位官員說,本案共有三起訴訟,每一起訴訟都是當事人合法權利的重要體現,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第一起訴訟解決了兒子的監護權問題和每月的贍養費問題。第二種行為代表了撫養費糾紛的增加。由于物價上漲,生活水平提高,每月300元的贍養費已經不足以滿足兒子的生活需要,法律允許受撫養人有權起訴父母增加贍養費,但由于受撫養人是行為能力人,陳女士可以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合法權利。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通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自己子女撫養一個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工作要求不斷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發展當地社會實際學習生活質量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情況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同時增加的。”因此,陳女士代兒子提起的增加撫養費訴訟于法有據,可被法院提供支持。
第三次訴訟是由于李某不支付兒子進入學齡階段產生的教育費用及日常醫療費,該部分費用也是父母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之一,根據上述《意見》,陳女士同樣可以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孩子父親要求其支付一半的教育費及醫療費。
案例2:母親為她34歲的女兒提供了支持
小林(Kobayashi)今年34歲,是 Lindboe 和肖阿姨的女兒,目前先天性心臟病不佳,尚未獨立生活。2007年10月15日,林德波和肖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林同意每月支付小林1000元的贍養費。2012年1月29日,由于長期服藥,Kobayashi Kobayashi 的左側身體突然癱瘓。他后來被診斷為腦膿腫。他的母親和醫院盡最大努力治療他。
肖大媽說她已經老了,仍然日夜照管,但仍然不能照管一切,只雇了一個看護人幫忙照管,而小林在住院期間從未見到林波。 因此,肖阿姨認為林伯應該承擔全部護理費用,并支付一定數量的營養。 小林出院后仍需定期復查及康復治療。 由于林波每月支付的1000元生活費不能滿足小林的正常生活需要,肖阿姨一個人負擔不起,因此林波每月支付的生活費調整為1500元。 最終,法院支持小林的請求。
法官說法:
成年子女在特殊情況下也有權獲得贍養費
法官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候,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父母除了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外,還應該撫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多少題目的說明(一)》第二十條劃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劃定的‘不克不及自力生存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如下學歷教導,或許損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例中林伯與肖姨的婚生女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屬于因疾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權要求父親給付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律師咨詢網表示撫養費可以根據實際生活情況的變化來增加,不會一直保持不變,若對方不肯積極支付撫養費,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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