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口流動性加強,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因失蹤或下落不明不出庭或不應訴的訴訟案件日益增多。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缺席結案的情況越來越普遍。當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解決離婚。靜安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內容。

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根據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失蹤一方送達訴訟文書是一個難題。法院怎么解決?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向下落不明的人送達訴訟文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后六十日,視為送達。法院將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被告可能看到也可能看不到。無論他們是否看到它們,都被認為已經送達。被告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不到庭或者不應訴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法院訴訟的正常進行和公民上訴的合法權利的行使。
可以對下落不明人申請世界宣告失蹤或宣告中國死亡以達到企業解除婚姻家庭關系的目的。宣布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并按照法律條件和程序宣布一段時間內下落不明的公民為失蹤人員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市民離開最后的居住地后沒有消息,生死未卜。
根據我國《人民中華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的規定: 公民兩年不知去向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員。戰爭期間人員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下落不明的期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失蹤宣告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員通知。
通知期為三個月。通知期滿后無消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中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法院通常會批準離婚。

宣告死亡是指法院應利害關系方的申請,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一段時間內下落不明的公民的死亡作出裁決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我國《人民中華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失蹤四年或者事故發生后兩年內不知所蹤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人員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對下落不明的人,應當發布搜尋公告。宣告死亡的期限為一年。如果公民因事故下落不明,有關當局證明該公民無法生存,宣布死亡的期限為三個月。在公告期結束時,人民法院宣布他死亡。如果配偶一方被宣布死亡,婚姻應自宣布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應當強調的是,宣布失蹤或死亡需要有關方面提出申訴,法院沒有自愿宣布失蹤或死亡的權利或義務。利害關系人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和對失蹤人員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人,如失蹤人員的伴侶、共同財產的其他所有人等。
利害關系方提出的宣布失蹤或死亡的申請數目沒有順序限制。在不影響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的情況下,經宣告失蹤的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可以由人民法院重新出現或者確認其下落。
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都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上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默認判決離婚,法院會根據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是平分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被依法委托給他人。

靜安區離婚律師了解到,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為其財產的監護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實際死亡,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將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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