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對孩子而言傷害是巨大的,嚴重阻礙其健康成長。對于被欺凌者而言,不僅會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會帶來難以治愈的心理、精神創傷,影響其日常生活。那么,如何防范校園欺凌?下面,和上海婚姻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孩子之所以是孩子,不僅因為他們沒有自我保護能力,還因為他們對作惡毫無自控能力。你不告訴他那是惡,他能把別人逼死。你不告訴他要反抗,他能被別人逼死。
1、對孩子,教導比懲罰更重要

觸及未成年人的事情,無論是不是上升到犯法的水平,都有其特殊性。因為孩子心智還沒有發育成熟、短缺自控才能,是以防備校園欺凌應當從教育著手。通過教育讓孩子樹立正確的行為準則,通過教育培養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通過教育引導孩子主動與家長、老師充分溝通。
2、對師長,應該做好防備與干預措施
每一次校園暴力都多是校園凌辱的前奏,曾遭遇校園暴力但身心進展未受顯然影響的例子其實不能成為每一位師長疏忽校園暴力之危害性的捏詞。
首先,老師及家長都應當讓孩子對校園暴力以至是校園凌辱創建防備意識,通過教育指導孩子應當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在遭受校園暴力或校園欺凌后應當如何采取應急措施。
其次,當校園暴力或校園凌辱產生時,老師或家長都應當充沛干涉干預事件的處理。從生理、心理多角度關注受害孩子與施暴孩子的健康情況。
最后,全社會對校園暴力或校園凌辱的存眷對下降校園暴力或校園凌辱的發生率擁有弗成疏忽的感化,只有全社會都保持反對校園暴力或校園欺凌的態度,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類似的悲劇才會越來越少。
校園凌辱事件中的法律責任
針對校園暴力或校園凌辱大概合用的法律主要有《刑法》、《治安治理處罰法》以及《侵權義務法》,在該類案件中大概需求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有施暴者、學校以及家長。
因為學生大部分時候都在校園中度過,老師作為門生在老師的監護主體,應當肩負起監護責任,學校應當重視并及時處理校園暴力事件,從根源杜絕校園欺凌的發生。
依據我國《侵權義務法》第三十八、三十九以及四十條,關于未成年人在校園遭到的人身侵害,依據不同的侵害類型,學校有可能承擔不同程度的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動才能人在幼兒園、老師或許其余教導機構進修、生存時期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定民事行動才能人在老師或許其余教導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民事行動才能人在幼兒園、老師或許其余教導機構進修、生存時期,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校園欺凌的后果導致被害人精神抑郁,無法正常生活和學習,甚至對人的危害是終身的,在心理上形成陰影揮之不去。希望每一位家長可以重視起來,如果您有不了解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咨詢上海婚姻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