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民法公例》和《婚姻法》都明確劃定婚姻自在,任何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動被禁止,但是婚姻自由與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都是相對自由。上海婚姻律師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婚姻自在,指國民有權根據法令的劃定,完整自愿地抉擇本人的婚姻題目,不受任何人的逼迫和過問。我國《憲法》第49條中劃定“阻止毀壞婚姻自在”,《民法通則》第103條中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婚姻法》第2條也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受法律的保障,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項基本原則。
婚姻自在包孕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在和國民的其余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
一、結婚自由主要有兩個內容
(1)結婚必需男女兩邊完整被迫且意義表示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欺騙、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辦及非法干涉

(2)結婚必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仳離自由亦有兩方面的內容
(1)夫妻兩邊有配合作出仳離抉擇、殺青仳離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
(2)仳離必需吻合法定前提,遵照法定步伐,負擔響應的法令前因。提出仳離,是當事人的一項自在權力,但是不是準許離婚,則須有國家的干預,不能由當事人任意決定。我國《婚姻法》對離婚的原則、程序、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既是對離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對行使離婚自由權利的約束。
三、保證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規定
1、阻止經辦、生意婚姻。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1款劃定:“阻止經辦、生意婚姻和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動。阻止借婚姻討取財物。”這是對法律所阻止的、違背婚姻自在準繩的行動的劃定,是從另一個方面臨婚姻自在準繩的需要增補。經辦婚姻是指婚姻瓜葛之外的第三人(包孕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錢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
2、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動。其余過問婚姻自在的行動是指除經辦、生意婚姻之外的,違背婚姻自在準繩,阻止、過問別人行使婚姻自在權力的行動。比方過問父母再婚、干涉寡婦再婚、干涉和反對男到女家落戶、干涉非近親的同姓結婚、阻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
為更好地體現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權益的基本原則,《婚姻法》第30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借婚姻討取財物,主如果指婚姻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索要必定的財物,以此作為結婚前提。討取財物的主體普通是婚姻當事人一方,偶然也產生第三人(如女方怙恃)討取財物的情形。在處置時,普通以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對借婚姻索取財物所發生的財產糾紛,一般應責令索取財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還給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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