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上海婚姻律師:妻子到法院打官司,要與我離婚,我不想親戚朋友來旁聽,覺得尷尬,而且,我也希望法院能幫我勸妻子回心轉意,請問我可以申請法院不公開審理嗎?
上海市黃浦區訴訟離婚律師答:離婚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 依照民訴法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包括兩類:一是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是指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二是依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主要是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一、哪些婚姻官司不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不申請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不論當事人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一律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的訴訟活動不公開進行。如開庭時間、地點不公開;當事人的案由不公開;審判人員的情況不公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不公開;強制措施不公開;法庭筆錄不公開等。
不公開審理的范圍和程度是:
1、不向廣大群眾公開。即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不允許廣大群眾旁聽。
2、不向新聞界公開。即不允許記者采訪案件審理情況,也不允許記者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報道有關案件的審理狀況。
雖然上述案件的審理不公開,但是上述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則一律公開進行。
二、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分割處理,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好依法處理。并且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附:相關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62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或者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就不能夠公開審理,在這個時候應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一般情況下不公開審理就是不向廣大群眾進行公開,以及不向新聞界進行公開。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上海離婚律師網相關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