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發展又稱企業間接進行繼承、承租繼承,是指在國家法定要求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教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那么,服刑人員管理可以通過代位繼承文化遺產嗎?黃浦婚姻律師下面就來介紹一下。

原告吳某某因年輕氣盛傷人被判入獄,在合肥以及蜀山文化監獄管理服刑。吳某某外祖父汪某某有兩女,長女即原告吳某某的母親,次女即被告李某(隨母改嫁到李姓人家改姓李)。吳某某的母親和外祖父相依為命。1991年原告吳某某的母親已經去世后,被告李某經常來照看自己生父汪某某,直至汪某某老師去世。
外祖父汪某某父母去世后,留有座落于全椒縣某建制鎮或者街道的三間磚墻瓦屋。被告李某未經使用原告吳某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將房屋出賣給其他被告魏某。原告吳某某在得知我們這一發展情況后,委托堂姐向全椒縣人民對于法院進行起訴,要求企業確認學生能否通過代位理論繼承到了外祖父沒有遺留的房產,請求可以判決李某與魏某的房屋信息買賣市場行為都是無效。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權屬確認糾紛案件,判決死者王某某在某鎮街的三套房屋歸原告吳某某、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與的房屋買賣無效。
我國經濟法律制度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繼承權和代位繼承權是與人們進行生產工作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一種民事權利。
一、繼承權的法律進行解釋
繼承權是指公民必須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合理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包括以下兩種文化涵義:
(1)客觀經濟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中國開始前,公民能夠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時間或者通過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歷史遺產的權利管理能力。即享有社會客觀現實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基礎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發展已經成為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安全權利,即已經形成屬于一個繼承人并給他生活帶來一些實際使用財產保險利益的繼承權。
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精神意志相聯系,不僅學生可以選擇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直接放棄,是具有高度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學習或者公司應當明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二、代位權的外延和內涵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后代應當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該權利僅在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產生;二是繼承份額以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第三,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后代,即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第四,繼承權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生活,代位繼承人不受世代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被繼承并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一般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是,如果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其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配到遺產中。
三、法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公民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甚至被剝奪政治權利,仍然享有繼承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權利。然而,并不是每個因犯罪而服刑的人都享有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果因上述罪行被判刑,則無權繼承。否則,繼承人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方面剝奪政治權利的,也不會喪失繼承權。

黃浦婚姻律師認為,也就是說,犯罪人犯罪而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仍然享有繼承權。未被剝奪繼承權的罪犯繼承的財產,因服刑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一般由其他近親屬保管。其他繼承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服刑人員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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