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應該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長寧婚姻律師事務所 第二,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愛護無辜,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合理解決問題。
1。夫妻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誰擁有財產,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按約定處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和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承包、租賃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
(5)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婚姻持續10年以上,復員和轉業軍人的復員費和轉讓費應根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退伍軍人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回鄉生產補貼屬于他們。
4。夫妻在兩個不同的地方分別管理和使用的夫妻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財產時,雙方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雙方所有。
5。如果雙方分割的財產有很大差異,獲得更多財產的一方應以相當于差異的財產補償另一方。
6。已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收到的禮物和饋贈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的來源和數量應在具體處理中合理劃分。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原則上歸各方所有。
7 7。如果難以確定夫妻的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不能出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核實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等分配。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待遇也可以不同。屬于個人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9。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則已被允許加入合伙的財產可分配給另一方。被接納為合伙企業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已被接納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價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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