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該司法解釋公布以來,如何賠償對方當事人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份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三)》中提出了一個被許多法院采用的簡單實用的補償計算公式,具體為:房屋現值÷購房總付款額(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貸款還款總額(含本息)÷2。這個公式和作者之前設計的公式是一致的。上海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據《檢察日報》報道,孟芳和徐峰于2007年10月登記結婚,并與丈夫從湖北移居寧波。徐鋒在寧波作為一家民營企業的技術總監,收入并不便宜。但是婚后不久,一名自稱與徐峰同居多年的女子來找徐峰吵架,要求徐峰賠償10萬元,給新婚家庭蒙上了陰影。2009年2月,兒子出生,看似幸福的家庭出現裂痕,夫妻吵架越來越頻繁,甚至發生家庭暴力。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得到一半的財產。
孟芳稱,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萬元可以購買,婚后和丈夫孩子一起按揭貸款還款。她據此我們認為,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房子對于現在社會價值100萬元,自己沒有完全發展應該如何分得一半房產,丈夫最起碼應按照房價的一半補償她。但最終導致判決卻出現了令她難以理解接受的結果: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房子歸前夫,前夫補償她9、7萬元。
法院認為,該房屋是徐峰的婚前合同,徐峰支付了定金,并以他的名義登記,該房屋應屬于他個人所有。孟芳說,婚前投資購房30,000元,由于沒有證據,法院不予承認。

當時房子的總價是四十九萬九千元,首付十六萬元,銀行貸款三十三萬九千元,購房后共同償還九萬七千元。這所房子的原價是499,000元。雙方確認房價將是原價的兩倍。因此,徐鋒應賠償孟芳9、7萬元2 x 2 = 9、7萬元。
據辦案人員介紹,方萌提出房子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沒有銀行取款存根、證人等證據。根據婚姻法,她只能得到房子的抵押和增值部分的價格。
有律師提出這個公式,對方的賠償金額=婚后共同還款額÷總房價(房屋合同價格+已付利息)÷純增值部分(當前市值一總房價)+共同還款額÷2。區別在于總房價的計算方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式是把所有的房子利息加起來,但是這個公式只是把償還的利息加起來。實際上,所有計算在房屋總價中的房屋利息并不能真正保護雙方的利益,尤其是未購房一方的利益。長此以往,會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法官撰文還提到這樣一個重要公式,即雙方應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研究價值,這種通過計算教學方法具有相對來說比較教育公平。實際分割時考慮到企業需要我們照顧自己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不能沒有完全對半進行圖像分割。比如學生雙方應共同分割部分的數額為30萬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根據相關案件的實際工作情況,可以作為判決給女方超過15萬元的補償。
增值的問題是無法回避的。如果離婚時房子貶值,從照顧孩子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婚后女方共同還貸的部分至少要補償一半。因為婚后共同還貸的義務來源于一方婚前買房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不實行各自財產制,婚后無論誰掙錢,都屬于夫妻共同還貸,由他們承擔一方婚前決策行為造成的房屋貶值是合理的。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增值服務補償技術問題對當事人生計分析問題產生影響到了很大,值得我們欣慰的是,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也提到,假設購房者為男方,離婚時雙方無子女,或有子女但女方家庭經濟發展獨立,無需進行照顧,則可通過直接可以適用此公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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