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從感情問題到離婚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為了在離婚中獲得更多的財產,一些人提出了財產轉讓的想法。那么轉移共有財產的后果是什么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用專業法律知識為您講解。

一、我們通過一個家庭管理的案例來了解一下。雷女士與宋先生于2003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此時,雷女士已經萌生了離婚的念頭,開始自學《婚姻法》,并很快找到了一種安全的夫妻財產轉移方式。2013年4月30日,雷女士向案外人轉賬19.5萬元。2014年2月,雷女士搬出雙方住處,分開居住。2014年3月,她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上述判決生效半年后,雷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雙方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雷女士可以要求進行分割宋先生婚后養老保險金1.5萬元,宋先生設計要求企業分割雷女士名下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25萬元。雷女士不予認可,并向人民法院通過提交銀行卡2014年整年的銀行市場交易成本明細,顯示一個賬戶以及最終產品余額為262元。法院經宋先生提出申請,調取該銀行個人賬號自2012年開戶后的所有商業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女士于2013年4月轉移了19.5萬元財產,但雷女士表示忘記了我們具體實際用途,并認為這筆錢款支出時,雙方合作關系還很好,不存在知識轉移夫妻共同提高財產的動機。
三、那么,雷女士19.5萬元的搬家是在離婚期間發生的嗎?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1、從字面上看,雷女士的19.5萬元轉賬,并不是在離婚時發生的。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轉讓時應少分財產,但該規定并未嚴格限定“離婚時”。同時,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涵蓋了夫妻關系的整個存續期間。
2、因此,法院在實際進行審判管理工作中我們一般企業會對“離婚時”的理解應做擴大解釋,即不僅指離婚訴訟活動期間,而是通過整個社會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一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故意隱瞞其曾經的擅自處分行為,則可能推定處置方存在風險轉移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安全行為。
四、應當減少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
1、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在處置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同時,《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方應當分享較少的財產份額。
2、也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或者離婚訴訟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對方財產的,侵犯了夫妻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按規定要少分或不分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實踐審判可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違法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當夫妻一方準備提起離婚訴訟時,為保障我國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安全合理有效分配,防止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應注意學生收集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如收集銀行卡賬號、余額,一旦我們發現學習對方有上述問題行為,可在訴訟時作為研究證據提交法院。

在法庭上,雷女士無法解釋和解釋她19.5萬元的轉讓的合理用途,最終被法院認定存在于轉讓中,隱瞞了這對夫婦的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認為雷女士應少分享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決定雷女士應賠償宋先生12萬元的定金19.5萬元,宋先生1.5萬元的養老金歸宋先生所有。

正如已故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的: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即使在我們這樣的成文法國家,高度普遍的法律也不能與豐富多彩的實踐經驗相比。所以我勸你不要像雷女士一樣,只懂得法律本身,敢于在法律的基礎上轉讓夫妻財產,最終不僅得不到預期的結果,而且付出了更大的代價。以上就是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講解有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有什么后果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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