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國慶與離婚案二審一片嘩然,有人說: 我受夠了這樣的誹謗?另一個想法是:“他送花,送蘑菇,最近還一起出國旅行。這不是分手!不離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他們各自的定位很明確,為了爭奪他們的“夫妻店”——當當網!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創業是比較分析常見的一種文化現象,特別是在互聯網技術企業中,夫妻之間共同進行創業,把企業做大做強得很常見。但是,婚姻是一個具有非常不可控的事情,誰也不知道我們今天還相濡以沫的兩個人明天會不會分道揚鑣,就比如李國慶和俞渝!所以,婚姻家庭關系的變動,對夫妻共同創新創業的企業通過影響是很大的!那么,共同提高創業的夫妻如果學生真的離婚,共同參與創業離婚股權結構如何分割呢?
婚后合資經營,公司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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