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在生活中難免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夫妻矛盾也會很多。但如果感情破裂,夫妻離婚,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下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問題是什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確立了婚姻法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即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約定處理;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夫妻在宅基地合同中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1.有利于企業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隨著近年來生活水平的提高,生產資料也經常涉及。因此,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而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當盡可能分配給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分配給另一方并對其他財產作出價值補償。各種生活手段應當實事求是,合理分離,兼顧雙方及其子女的需要。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根據企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分析處理時也可以發展有所不同差別,屬于自己個人信息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認為所有。如果我們個人專用物品進行價值影響較大,歸專用人單位所有顯示公平的,可以選擇適用抵償原則。這是一個男女之間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作用體現。我國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不能就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共同財產,是正確的、可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和數量、財產的實際狀況、當事人的意愿和生活習慣、經濟狀況等因素,并根據夫妻平等分割和對婦女應有照顧的原則,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償還債務、撫養子女的經濟援助等。同時,人民法院也應當考慮離婚夫妻的實際能力和條件,執行判決。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對一方有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法律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社會責任,而且在分割以及財產時,要照顧自己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利益的原則
這是由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地位決定的。 夫妻平等分割不是夫妻的絕對平均,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割。 《婚姻法》實施50年來,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地位顯著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實現。 因此,沒有必要在立法中繼續照顧婦女。 然而,由于歷史和生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婦女的經濟地位和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薄弱,男女的經濟地位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完全平等。 在離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對妻子的照顧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中是可行的。 而保護兒童的利益,是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離婚中處理企業財產時,不能把屬于我們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可以作為我國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父母代其管理
未成年學生子女的財產,包括:

由其父母贍養義務人提供的物品;
因繼承或贈與企業所得的財產;
由創作、表演、比賽等獲得的財產;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未成年子女,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財產僅由負責撫養他的父母一方管理。

以上問題就是一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些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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